平学院行〔2021〕128号 平顶山学院13项国有资产管理和招标采购相关制度

作者:国有资产管理处 时间:2022-02-10 点击数:

 

                     

平顶山学院

关于印发13项国有资产管理和招标

采购制度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平顶山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平顶山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平顶山学院固定资产处置办法》《平顶山学院受赠物品管理暂行办法》《平顶山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办法》《平顶山学院人员异动、机构调整资产交接管理办法》《平顶山学院招标管理办法》《平顶山学院工程项目采购管理办法》《平顶山学院货物与服务采购管理办法》《平顶山学院自行组织招标管理办法》《平顶山学院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平顶山学院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平顶山学院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等13项国有资产管理和招标采购制度(修订)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2021年12月7日


 

平顶山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促进我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8号)及《平顶山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并实行“学校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由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它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家具类单价200元以上的亦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五条  流动资产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存货等。

第六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第七条  无形资产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第八条  对外投资指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九条  其他资产指学校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我校所有的资产。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代表学校行使资产管理者的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指导和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对其业务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进行归口管理,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协调业务纠纷。

(三)负责学校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及学校其他资产的产权界定、登记、统计、评估等产权管理工作,明晰学校内部产权关系。

(四)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或根据学校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清产核资工作。

(五)负责学校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合理配置、利用学校的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为学校各项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

(六)负责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申报手续,对经营性资产的使用效益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学校资产收益。

(七)负责国有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开发利用等。

(八)参与基本建设规划、重大投资决策和重大建设项目的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校长办公室、科研处、财务处、后勤管理处、基建处、图书馆、实验室管理处等为学校国有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其职责范围内的各类资产。

第十二条  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归口资产的性质,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负责所管辖资产的账、卡、物管理和资产的处置申报、审核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权限范围内资产的合理和优化配置;

(四)协同国有资产管理处完成资产清查、评估、界定、登记和资产年报等工作;

(五)负责对所管辖资产的汇总统计和上报。

第十三条  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分工:

(一)校长办公室:负责校名、校徽和校誉等无形资产及交通工具的管理。

(二)科研处:负责专利权、著作权、版权、非专利技术等科研或社科成果的管理。

(三)财务处:负责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及固定资产价值分类核算管理。

(四)后勤管理处:负责土地、房屋、构筑物、办公家具等一般资产的管理,负责对全校公用房屋实行定额配置与管理。

(五)基建处:负责新建工程立项、施工、竣工验收、办理移交手续等管理。

(六)图书馆:负责全校图书期刊、电子资源、古籍、线装藏书及馆内珍藏品的管理。

(七)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学校实验室教学、科研等专用设备的管理和效益评价工作,推动实验室资源的共享共用及相关平台建设。

第十四条  资产使用单位对本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实施责任管理。

(一)执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对本单位占用资产的账、卡、物进行日常管理,确保资产的账、卡、物相符;

(三)负责本单位占用资产的维护和保养,做好资产使用信息反馈及日常清查等工作;

(四)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和对应归口管理部门报送本单位占用资产的统计报表;

(五)负责学校规定的其他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五条  资产的配置是指学校为保证事业发展需要,按照上级法规、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建设、调拨、调剂、租赁和接受捐赠等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

第十六条  学校资产的配置应当遵循“依法合规、保障需要、科学合理、调剂优先、节俭使用、共享共用、严格标准、预算约束”的原则。

第十七条  学校各单位需配置资产时,首先应从学校现有闲置资产中调剂解决,充分利用存量资产满足配置资产需求,避免资产重复购置与浪费。

第十八条  学校在配置大型仪器、教学科研设备等价值较高的资产时,应首先考虑通过共享共用的方式解决,无法解决的,按照保障需要、科学合理的原则进行配置。

第十九条  学校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上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上级规定配置标准;无资产配置标准的,应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二十条  资产配置纳入学校预算管理范围。学校编制年度预算时,应根据资产使用需求、存量资产状况和资产配置标准,编制下一年度资产购置预算,并随学校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核,学校根据批复的年度资产购置预算,安排学校资产购置事宜。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在购置资产以及进行基本建设和大型修缮时,应按资产购置计划上报有关部门,经批准后在年度资产购置预算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实施采购。

第二十二条  资产购置应按学校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集中采购,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长期积压、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配置的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各归口管理单位进行校内调剂,必要时也可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直接调剂。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责任人制度。各资产使用单位行政负责人为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同时还必须指定专职或者兼职的资产管理员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账、卡、物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单位资产管理员信息须事先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资产管理员调动时要办理交接手续,提交资产账目,由单位分管资产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才能办理调动手续。交接手续不清,移交人员不得离岗。人员调动和交接情况必须及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学校各单位要建立资产使用责任制,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各单位对本单位使用的各种资产,应按照学校的统一要求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立账簿和卡片管理,杜绝账外资产存在。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严格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现金、各种存款、有价证券的内部管理制度,及时清理结算应收、暂付(预付)款项和短期投资,避免呆账、坏账。

第二十七条  对固定资产及存货的管理,各单位应实行岗位责任制,建立入库、验收、借用、领用、保管、修缮、养护、使用情况检查以及损失赔偿制度。

第二十八条  学校房屋及土地要及时办理房屋及土地产权手续,并按管理要求及时入账。

第二十九条  学校各单位及个人研究取得的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徽、域名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归口管理部门应明晰产权关系,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按无形资产管理要求进行管理。

第三十条  各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对清查中盘盈、盘亏的各项资产,要如实填报资产损益明细表和有关分析说明。对盘盈、盘亏后资产账的调整,须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并按照国家有关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后,方能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必须严格履行规定的程序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利用学校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和担保。经批准出租、出借的资产不得二次转租。所有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取得的收益纳入学校事业收入,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五章  产权登记

第三十二条  资产产权登记是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法律行为。

第三十三条  学校资产产权登记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并办理相关手续。

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地址、单位负责人发生变化,应按有关规定,向上级申报、办理变动产权登记或撤销产权登记手续。

第六章  资产处置

第三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用、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三十五条  学校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按照《平顶山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严格按照平顶山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所得收入统一上缴有关财务部门,并按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相关工作,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章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

第三十八条  非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为完成国家事业发展计划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用于兴办经济实体、入股、合资联营,以及对外出租、出借、抵押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是指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使用的一种经济行为。

下列资产不准转作经营使用:

(一) 财政补助收入;

(二) 上级补助收入;

(三) 财政性事业收入;

(四) 维持事业正常发展,保证完成事业任务的资产。

第三十九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有:

(一)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二)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

(三)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四)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五)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四十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要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行评估,核定其价值量,作为国家投入的资本金,并以此作为占有、使用该部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考核基础。

第四十一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申报程序:

(一)单位申报。填报《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审批表》,并提交规定材料;

(二)主管部门审核;

(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第四十二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应坚持有偿使用的原则,并以其实际占用的国有资产总额为基数,收取国有资产占用费。

国有资产管理处对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四十三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其资产的学校所有权不变。

第八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四十四条  学校资产评估工作必须按上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申报和审批,办理资产评估的立项、确认等手续。其中,资产评估的社会中介机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进行委托和聘请。

第四十五条  对拟进行评估的国有资产,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和充分的材料,保证评估价值的客观、公平。对在资产评估中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而导致评估结果失真,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学校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造成重大损失而触犯法律的,学校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六条  资产清查是指根据国家统一要求或学校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对学校国有资产进行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的损益,从而重新核定学校国有资产价值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资产清查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益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第四十八条  学校根据国家专项工作需要开展的资产清查工作,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组织实施。

第四十九条  学校及所属单位开展资产清查时,应积极组织力量或成立专门机构清理不良资产和追索债权,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对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同意核销的各项不良债权和投资以及实物资产损失,实行账销案存管理。

第九章  资产管理绩效考核

第五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是指利用国有资产年度决算报告、资产专项报告、财务会计报告、资产统计信息、资产管理信息化数据库等资料,运用一定的方法、指标及标准,科学考核和评价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效益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学校逐步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制度和考核体系,按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通过科学合理、客观公正、规范可行的方法、标准和程序,真实地反映和评价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绩效。

第五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包括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主要内容。

第五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坚持分类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绩效考核与预算考评相结合,采用多元化的指标体系和科学的方式方法,不断提高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五十四条  学校充分利用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的结果,查漏补缺、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章  责  任

第五十五条  资产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对相关部门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一) 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的;

(二) 不如实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 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 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等。

第五十六条  凡违反本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照学校有关制度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占有、使用我校国有资产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其他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有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原《平顶山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平学院行〔2017〕11号)自行废止。

 

 


 

平顶山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8号)《平顶山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财资〔2020〕97号)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坚持“管理规范、责任明确、配置合理、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的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账务管理及资产状况的清查盘点等。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摸清资产状况,明晰产权关系,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落实管理责任;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作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管部门,对全校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职责如下:

1.制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和有关规章制度;

2.负责登记并建立固定资产分类和分部门明细账簿,并与财务处定期核对,做到账账相符;

3.审核和办理固定资产调剂、处置等手续;

4.组织学校固定资产的核对、清查、评估和统计工作;

5.根据相关规定会同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合理配置固定资产;

6.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

7.组织培训、业务指导固定资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学校固定资产实行归口管理,归口管理部门的管理范围根据《平顶山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划分。其具体职责:

1.根据学校有关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制定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2.组织或参与固定资产购建计划的可行性论证及招标、采购、验收等工作;

3.组织归口管理的固定资产的清查、统计和维护等工作;

4.提出调剂、配置固定资产建议并根据批复组织实施;

5.根据使用部门申请,组织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

6.检查、指导使用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使用部门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各单位由一位分管领导负责资产管理工作,配备资产管理员负责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严格按照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要求,管理和使用好本单位的固定资产;

2.登记有关的固定资产明细账簿,建立固定资产使用卡片、粘贴条形码;

3.申报购建计划,参与可行性论证、并负责具体验收工作,填写验收报告;

4.提出固定资产调剂、报损、报废等处置申请;

5.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并妥善保管、维护固定资产。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九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家具类单价200元以上的亦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条  固定资产分为六大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具体如下:

1.房屋及构筑物。房屋包括教学用房、科研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出租用房、职工生活用房(不含已出售房屋)、学生用房、后勤用房等;构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及相关设施等;

2.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电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及软件等;

3.通用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等;

4.文物和陈列品。文物包括可移动文物和不可移动文物;陈列品包括标本、模具等;

5.图书和档案。图书包括图书馆、资料室、阅览室等的图书资料、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等,档案包括档案馆的纸质、音像、实物、照片、电子等资料;

6.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指家具、用具、被服装具、特种用途的动植物等。

第十一条  学校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

1.购入、调拨和捐赠的固定资产,分别按购价、调拨价、捐赠价计价入账;

2.自制固定资产,工厂加工制作的按成本和配工费计价入账,各部门自制的按外购配件费、材料费、工时费计价入账;

3.无偿调入、捐赠或封存的固定资产如不能查明价值,可估价或按名义价计价入账;

4.盘盈的固定资产,按评估价值计价入账;

5.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价值或合同、协议计价入账;

6.已竣工的房屋及构筑物,试用期满一年合格后,按照建造所用全部相关支出计价;

7.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暂估价值计价,待核实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8.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二条  原有已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其价值: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2.原有固定资产,因加工改制而增加附、配件数量,使固定资产功能、质量提高,按所开支的成本费增加原值;

3.成套固定资产,因毁坏或拆除一部分时,应减少其原值;

4.发现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增加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的增加。

第十四条  购置固定资产,应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和购建计划,避免重复、盲目购建。

第十五条  在固定资产采购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加强合同管理,建立必要的法律咨询制度,严格依法签订并履行合同。

第十六条  新增固定资产必须办理验收手续,凡未办理相关验收手续者,一律不得予以报销入账。

第十七条  货物类固定资产验收的基本要求:

1.外观检查,看其品名、规格、型号等是否与合同相符;

2.零配件、说明书、合格证及其它资料是否齐全、一致;

3.进行质量、性能的试验,确定是否达到说明书的要求,是否满足使用要求。

第十八条  验收货物类固定资产时如发现残缺、毁损、数量与规格型号不符,性能不合格时,不得交付使用及办理结算手续,并按合同及时向有关责任人提出退换或索赔,并查明原因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工程类验收按照国家、省、市及相关行业标准、规范、程序办理验收手续。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验收合格后,录入固定资产管理系统,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打印固定资产入账单,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  自制、校外赠送、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凡符合第三章规定者,即应视同新购建的固定资产,办理验收入库手续。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养护制度。各占有、使用单位必须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暴、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对固定资产的检修工作应做到及时、经常。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定期检测、校验,确保其精度和性能完好,防止事故发生。对房屋建筑物应定期勘查、鉴定、修缮,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属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应建立技术档案:

1.仪器设备单台(件)价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设备;

2.单价虽不足5万元,但属成套购置必须配套使用且整套设备价值达到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

第二十五条  对精密贵重、大型及易发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归口管理及使用部门必须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工作,并经常对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二十六条  购置精密贵重大型仪器设备、文物、陈列品以及基本建设项目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归口管理及使用部门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二十七条  学校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借出单位提出申请,有关部门审批,严格按照《平顶山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处,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

第二十八条  校办企业及其它经营单位不得无偿占用学校固定资产,对其占用的固定资产(作为投资的部分除外)应按规定收取一定比例的占用费或租金。

第二十九条  学校内部移交固定资产应符合如下规定:

1.机构调整时,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办理交接手续;

2.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岗位变动时,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3.资产使用人员因工作调动、离休退休、离职学习、出国等原因离职离岗必须将所使用管理的资产完整交回原单位。凡资产未交清者,所在单位、有关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离校手续。

第三十条  建立固定资产清查制度。各单位定期进行年度清查盘点,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确保账、物、卡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将清查盘点及处理情况报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六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投资、报废、报损等。

第三十二条  建立固定资产定期集中处置制度,每学期进行一次集中处置。

第三十三条  处置固定资产要符合以下程序:

1.固定资产达到处置要求的,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2. 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分管校领导审批;

3.处置资产价值在处置限额标准以上的,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限额标准以下的,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4. 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意见进行处置。

第三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损失赔偿制度。对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责任人,应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三十五条  学校固定资产处置收益均属学校所有,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市级财政专户,需核销或变更固定资产原值的,应做相应的帐务处理。

第七章  信息建设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要求,加强信息化建设,固定资产管理单位应对所管理的固定资产进行动态监管。

第三十七条  学校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动态数据库,全面、准确、动态地反映学校的各项资产数据信息,实现资产信息的共享共用。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管理单位及使用单位要做好固定资产的数字统计和分析利用,及时反映学校固定资产的配置、使用和处置情况,做好学校固定资产各类统计报告的上报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原《平顶山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平学院行〔2017〕11号)自行废止。


 

平顶山学院固定资产处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固定资产处置工作,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有效利用固定资产,根据《平顶山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平财办资〔2008〕4号)、《平顶山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占有、使用学校固定资产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和处置方式

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家具类单价200元以上的亦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条  固定资产分为六大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具体如下:

(一)房屋及构筑物。房屋包括教学用房、科研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出租用房、职工生活用房(不含已出售房屋)、学生用房、后勤用房等;构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及相关设施等。

(二)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电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及软件等。

(三)通用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文物包括可移动文物和不可移动文物;陈列品包括标本、模具等。

(五)图书和档案。图书包括图书馆、资料室、阅览室等的图书资料、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等,档案包括档案馆的纸质、音像、实物、照片、电子等资料。

(六)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指家具、用具、被服装具、特种用途的动植物等。

第五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用、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出售、出借、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无偿调拨,指以无偿转让方式变更固定资产所有权或占用、使用权的行为;

(二)出售,指以有偿转让方式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用、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行为;

(三)报废,指经过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

(四)对外捐赠,指向事业单位进行捐赠,双方签订捐赠合同,手续完善后报市财政局审批进行调账或核销。

(五)报损,指对发生的非正常损失等,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

第三章  固定资产处置权限和程序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作为学校固定资产处置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办理与学校固定资产处置工作相关的审查、鉴定、监督、报批、残值收入或转让收入上缴等综合性管理工作。

第七条  需处置的固定资产范围

(一)已达到报废年限且不能正常使用的或主要部件、结构损坏、不能达到使用技术要求且无法修复的资产;

(二)因长期使用、严重锈蚀、磨损、精度和性能无修复价值的资产;

(三)使用年限较长,主要部件严重磨损且性能低下,修复费用超过或接近新购价值的资产;

(四)因技术标准落后、耗能高、效率低、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五)意外灾害或突发事故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经鉴定属于危房或根据整体规划需拆除的房屋和其他建筑物;

(七)依照国家、地方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资产;

(八)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需在监管期满,向海关申请解除监管并获得批准之后才能提出报废申请。

第八条  学校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一)固定资产批量账面原值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固定资产处置,由资产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并负责组织技术鉴定,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有关规定审批后处置;

(二)固定资产批量账面原值在1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并附专题报告,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技术鉴定,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审核,根据平顶山市有关程序处置;

(三)固定资产单位账面原值在5万元(含5 万元)以上或批量原值8万元(含8万元)以上的,由归口部门提出申请,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鉴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其中纳入公物仓管理的资产依据《平顶山市市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四)车辆、土地、房屋的处置需要报上级部门审批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五)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处置固定资产。

第九条  待报废资产仍为国有资产,其回收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负责,待报废资产应保持完整,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或拆卸零部件;如部分零件尚有使用价值的,可拆零利用,凡需利用的零部件,需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对该资产的利用情况作好去向、用途记录。

第十条  固定资产处置程序

(一)资产使用部门提出资产处置申请,填写《平顶山学院固定资产处置审批表》,提供拟处置资产明细及其原始发票复印件(加盖财务部门公章);

(二)根据处置审批权限组织技术鉴定,鉴定小组构成由本单位资产管理员、专业技术人员等不少于三人组成,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

(三)国有资产管理处对拟处置固定资产进行实物核对和进一步鉴定,确认是否符合资产处置标准、条件,并对处置方式提出意见,根据处置金额上报主管校领导或校长办公会审议;

(四)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处置意见按《平顶山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上报主管部门审批;

(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审批意见,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及资产使用部门上交《平顶山市市级政府公物仓》进行处置或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监督部门或监督人员及资产使用部门根据《平顶山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进行公开处置;

(六)学校固定资产处置收益全额上缴市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七)固定资产处置后,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依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批复书》等文件,调整相关资产、资金账目等。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处置固定资产并造成固定资产流失的有关人员,按照《平顶山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原《平顶山学院固定资产处置办法》(平学院行〔2017〕11号)自行废止。


 

平顶山学院受赠物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捐赠物品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由个人或校外单位捐赠给学校、校属各单位的物品(包括陈列品、艺术品等),即为学校受赠物品。学校所受捐赠物品属于学校国有资产。

第三条  接受捐赠物品时,受赠部门应向捐赠者取得购置发票的复印件,作为入账作价的依据;无法取得的,按名义价值1元入账或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对受赠物品进行估价并出具评估报告,作为入账依据。学校有权拒收名不符实或与实际价值严重不符的捐赠物。

第四条  接受捐赠的物品需填写《平顶山学院接受实物捐赠登记表》,符合固定资产条件的需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不符合固定资产条件的,由各接受单位登记使用,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受赠图书和家具,均应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五条  接受单位负责对受赠物品的日常使用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全校受赠物品进行核查。

第六条  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同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接受单位可以将受赠物品转赠校内其他单位。

第七条  经批准报废的受赠物品按照固定资产处置办法统一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处理受赠物品。

第八条  由于保管人员的原因致使受赠物品损坏或遗失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按责赔偿。

第九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平顶山学院受赠物品管理暂行办法》(平学院行〔2017〕11号)自行废止。


 

平顶山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确保学校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平顶山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平顶山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主观原因造成的设备、仪器损坏,必须赔偿

1.违反操作规程,不按规定要求进行操作。

2.未经允许,擅自动用、拆卸仪器设备。

3.未了解仪器设备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仪器设备。

4.管理不善、工作失职、不遵守安全管理规定。

5.长期闲置而又拒绝调出造成损坏。

6.因其它主观原因发生的事故损坏。

第三条  下列情况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经鉴定或证实免予赔偿

1.因仪器设备自身的缺陷或已超使用年限,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发生的损坏。

2.经批准,试用新的操作规程或检修,虽采用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3.因不可抗拒原因,事故发生后,积极挽回损失,且主动报告的。

第四条  赔偿计价方法

1.管理不善丢失的,按原价赔偿。

2.损坏零配件的,按零配件的价值和修复费用赔偿。

3.局部损坏可修复的,只计算修复费用。

4.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的,按受损程度计价赔偿。

5.损坏后整机无法修复的,按原值的50-100%计价赔偿。

6.损坏后隐瞒不报的,按原值的100%赔偿。

7.损坏时资产价值高于原值的按市场价或评估价值赔偿。

第五条  赔偿程序

1.资产使用单位应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报国有资产管理处。

2.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财务处执行。

3.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事故,报校领导及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第六条  责任追究

1.固定资产使用人员对损坏的固定资产应如实上报资产管理员,对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视情况依规进行处分。

2.负责处理资产赔偿的责任人及责任单位(资产管理员、资产使用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不按本办法及时上报处理的,承担工作失职责任,由学校视其情节按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及单位负责人相应处分,并由直接责任人足额赔偿。

第七条  实验室固定资产损坏赔偿按照《平顶山学院实验室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及私自处置处罚办法》执行,图书损坏赔偿按照《平顶山学院图书馆书刊损毁、遗失及偷书的有关赔偿、处罚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平顶山学院受赠物品管理暂行办法》(平学院行〔2018〕67号)同时废止。


 

平顶山学院

人员异动、机构调整资产交接管理办法

为加强学校资产管理,防止因人员异动或机构调整造成资产流失,更好地发挥现有资源的效益,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资产无论其经费来源(教学、科研、专项、自筹等)及进入渠道(购置、调拨、自制、捐赠等),产权均归学校所有。

第二条  人员异动包括调出学校、离退休、出国(两年以上)、因病长期休养(两年以上)以及学校内部工作岗位调整等。机构调整指经学校批准,校内单位之间或单位内部进行合并、分立或重新组建等机构调整。

第三条  人员异动或机构调整,都应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办理资产交接或私自处理(如带走、转送、丢弃或变卖等)。

第四条  交接的主要内容(各单位根据离岗人员的具体情况而定)如下:

1.使用和保管的公用资产。如:公用房屋、仪器设备及家具等。

2.图书资料及贵重仪器设备等资产的技术档案(含随机技术资料、验收报告、日常使用及维修记录等)。

3.各类工具及箱、柜、公用房屋的钥匙等。

4.其他需要交接的资料。

第五条  离退休(含离岗退养)、调离学校、停薪留职人员及出国人员(两年以上)应在离岗前两周内将所管理和使用的设备、家具等资产交接给接替人员或资产管理员,一个月内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相关移交手续。其中,离退休人员因特殊情况(如科研项目尚未完成)确需继续使用的仪器设备及家具等资产,应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办理校内借用手续。

第六条  自动离职、辞职人员应在离校前办妥资产交接手续,所在单位资产管理员及主管领导有责任督促相关人员在一个月内完成该项工作;非正常情况下,所在单位及相关部门有责任追回资产,并及时向人事处和国有资产管理处等部门通报情况。

第七条  因病长期休养(两年以上)人员的资产由所在单位资产管理员、主管领导负责共同催还和清缴,并要求相关人员在离岗后一个月内完成。

第八条  经学校同意,在学校内部调动工作岗位的人员,要求先办理资产交接手续方可异动岗位。所在单位资产管理员及主管领导有责任督促相关人员在一周内完成资产交接工作。

第九条  因机构调整引起资产调整,经学校批准同意资产分割方案后,在两周内办妥交接手续。未办妥前,原资产管理单位的主管领导和资产管理员有责任全权管理和保护所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条  有关单位在办理教职工工作岗位异动手续时,单位资产管理员及主管领导应对异动岗位的教职工的资产账目进行核实,并在《教职工岗位异动资产交接单》上签字盖章。人事部门在办理离退休、校内岗位变动及调离等异动人员手续时,须经国有资产管理处确认已办妥资产手续,再办理其它手续。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有责任对资产交接进行督促和落实。因人员或机构调整资产交接工作不到位而造成资产损失的,参照《平顶山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经济赔偿条款由人事处、财务处及国有资产管理处等单位共同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平顶山学院人员异动、机构调整资产交接管理办法》(平学院行〔2018〕67号)自行废止。


 

平顶山学院招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招标活动,加强对招标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招标项目包括工程、货物和服务三大类。凡项目金额达到平顶山市招标限额标准的均应纳入招标管理。

第三条  符合政府采购和招标管理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规定。

第四条  学校招标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工负责、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成立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全校招标工作,决定招标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主管副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副校长、纪委书记监察专员担任。成员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审计处、工会、校长办公室、财务处、基建处、后勤管理处、教务处、科研处、实验室管理处等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学校招标规章制度;

(二)决定学校招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领导学校重大项目的招标活动;

(四)研究处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质疑和投诉;

(五)对违反招标法律法规、政府采购规定及本办法的部门和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具体组织和协调学校各类招标活动。办公室主任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担任,成员由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审计处、工会、校长办公室、财务处、基建处、后勤管理处、教务处、科研处等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工作职责有:

(一)依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接受达到招标限额标准的招标项目立项申请,审核招标项目相关资料;

(二)负责向相关主管单位办理报批手续;

(三)办理招标项目的委托及协调工作;

(四)发布招标项目的相关信息;

(五)根据使用部门及归口管理部门提供的技术论证资料,协调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会同归口管理部门及使用部门审核并确定招标文件;

(六)组建自行招标项目评标专家委员会,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等招标活动;

(七)协调处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活动的质疑和投诉;

(八)规范招标活动的廉政准入机制;

(九)负责招标工作有关文件资料的整理和立卷归档;

(十)完成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监督部门或监督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招标工作进行监督。主要职责有:

(一)监督与招标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招标的范围、方式、确定及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对招标工作的相关环节进行监督。

相关环节包括:

1.招标代理机构的抽取;

2.招标信息的发布;

3.开标、评标、定标工作的过程;

4.项目合同的洽谈、签订及执行情况;

5.项目验收。

第九条  招标项目根据部门职责实行归口管理,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向招标办报送招标计划,提出招标申请;

(二)负责组织招标项目的立项审批及论证工作;

(三)负责提供招标需要的各种技术资料;

(四)负责招标项目的技术答疑;

(五)参与投标人的资质审查和考察;

(六)根据需要参与相关招标活动;

(七)按照规定签订合同;

(八)负责协调和督促中标合同的正常履行;

(九)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招标项目验收工作。

第三章  招标限额

第十条  招标限额是指平顶山市财政局印发的平顶山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中的采购限额标准。凡单价或批量金额达到平顶山市政府采购招标限额标准及以上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项目,必须按规定程序报市主管单位进行审批,根据审批意见组织招标。

第四章  招标程序

第十一条  立项

凡纳入招标管理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必须落实项目经费,提供立项报告。

第十二条  论证

学校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对招标项目的必要性和科学性进行充分论证,填写论证报告,履行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申报

1. 提交论证通过的采购项目的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

2.根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豫财购〔2020〕8号)进行采购意向公示;

3.按照《平顶山学院招标项目资料清单》提供资料并向招标办申请招标,由招标办向市主管单位申请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四条  招标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一般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招标办根据平顶山市主管单位的审批意见,进入招标流程。

招标流程:

1.招标办按照学校相关规定选取招标代理机构;

2.招标代理机构编写招标文件,招标办、归口管理部门及使用部门审核招标文件;

3.发布招标信息;

4.开标、评标;

5.发布中标信息;

6.发放中标通知书

7.签订合同;

8.招标资料归档。

第五章  签订合同

第十五条  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和书面承诺,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六条  合同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签订。凡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变更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章  验  收

第十七条  验收分使用部门和学校两级验收。首先由使用部门根据合同负责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学校验收申请,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省、市及相关行业标准、规范、程序进行联合验收,验收通过后出具正式验收报告,办理有关入账报账手续,按照合同规定付款。必要时,可邀请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验收。

第七章  纪律与处罚

第十八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应招标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九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符合资质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活动。

第二十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给予歧视待遇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或者指定供应商、施工单位。

第二十一条  招标项目当事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  保密事项:

(一)评委会成员名单在开标前必须保密;

(二)评标的过程必须保密;

(三)投标单位的商业秘密必须保密;

(四)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汇编资料必须保密;

(五)质疑与投诉相关信息必须保密。

第二十三条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相关招标项目,已经参与的应当自觉退出。

第二十四条  在招标过程中,参与招标工作的所有部门和人员均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保守秘密。

第二十五条  招投标过程中发生的各项争议,视具体情节,分别由招标办和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处理。

对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学校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平顶山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平顶山学院招标管理办法》(平学院行〔2017〕11号)自行废止。


 

平顶山学院工程项目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工程项目的采购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采购行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及时保障供应,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学校采购的工程项目,均适用本办法。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第三条  学校的工程项目采购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工程项目采购的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学校工程项目采购的组织和管理工作,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实施采购。

第二章  采购计划

第五条  全校工程项目采购按年度编报采购预算、计划。根据学校工程项目采购年度立项计划及采购预算,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分类汇总上报市财政局相关部门备案。

第六条  建立项目论证制度。申请部门在编制年度采购计划和预算工作中,坚持勤俭办学、厉行节约、专管共用、资源共享原则,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论证。

第七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年度工程项目采购计划编制的第一责任人,根据学校有关要求负责主持本单位(部门)工程项目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年度工程项目的采购计划应提交本单位(部门)领导集体研究决定,重要工程项目采购要指定项目负责人参与论证、招标、验收等工作。

第三章  采购程序

第八条  立项

各单位依据学校年度工程项目采购计划,完善校内审批程序并递交采购申请报告到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论证

采购金额在平顶山市政府采购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需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必要性和科学性论证,确定具体实施方案,填写论证报告,履行相关手续;采购金额在平顶山市政府采购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工程,必要时参照执行。

第十条  申报

1.提交论证通过的采购项目的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

2.根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豫财购〔2020〕8号)进行采购意向公示;

3.按照《平顶山学院招标项目资料清单》提供资料并向招标办申请招标,由招标办向市主管单位申请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一条  采购

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1.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工程采购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2.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3.竞争性磋商;

竞争性磋商,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4.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5.单一来源;

单一来源,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6.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工程项目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第四章  采购实施

第十二条  政府集中采购。工程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平顶山市政府采购招标限额标准的必须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组织招标。

第十三条  学校自行采购。工程项目预算金额未达到平顶山市政府采购招标限额标准的,由学校自行采购,采购形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等。特殊项目、特殊情况的工程项目采购如不适用上述采购形式,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相关规定执行。

具体如下:

1.5万元(含)以下,各部门根据平顶山市相关规定,自行组织采购,形成采购报告,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存档备查。

2.5万元—15万元(含),各部门和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平顶山市相关规定组织实施,须有学校监督部门或监督人员参与监督,根据采购形式,完善手续,形成采购报告,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存档备查。

3.15万元—平顶山市政府采购招标限额标准,由学校根据平顶山市相关规定统一组织实施,学校监督部门或监督人员参与监督,根据采购形式,形成采购报告。

第十四条  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随意更改采购项目或将资金挪作它用。

第十五条  建立招标采购信息公告制度。招标采购信息应及时按规定在相关网站及校园网上公示,采购信息公告必须依法合规、内容真实、准确可靠,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告的事项。

第十六条  无预算、无立项批文或超预算的采购项目一律不得组织采购。

第五章  合同签订

第十七条  招标采购项目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和书面承诺,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八条  合同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签订。凡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变更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章  采购验收

第十九条  工程类项目验收由归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省、市及行业相关标准、规范、程序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必要时,可聘请相关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参与验收,出具正式的验收报告。

第二十条  平顶山市政府采购招标限额标准以下工程验收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使用部门及监督部门或监督人员参与,组成3人及以上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必要时,可参照第二十一条进行专业验收。

第二十一条  平顶山市政府采购招标限额标准以上工程验收分归口管理部门验收和学校验收两部分。

1.归口管理部门验收。

归口管理部门验收分工程节点验收和工程竣工初步验收。

第一步 工程节点验收:

工程施工时,归口管理部门需针对本项目设置验收节点,一个项目可设置多个节点,节点设置要科学、合理。施工单位在工程进度达到设定的节点时,提出工程节点验收申请,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监督部门或监督人员、使用部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部门相关人员组成验收组进行验收,形成节点验收报告。验收不合格的,验收组提出整改意见,另行组织验收。

第二步 工程竣工初步验收:

施工单位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并自检验收合格后,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向监理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监理单位审查资料并进行现场检查,形成验收报告,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提交归口管理部门验收。依据设计、合同、变更及施工单位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归口管理部门、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使用部门对整个工程进行初验,验收通过后填写验收报告,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对其负责。

2.学校验收。

工程竣工初步验收后,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监督部门或监督人员、使用部门、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部门进行学校验收,必要时需邀请市质监部门及相关专业检测机构或第三方等参加验收。验收通过后填写验收报告,在验收过程中如发现问题,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处理,并形成书面报告。

3.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过质量监督备案手续的基建工程项目按住建部门相关规定验收。

第二十二条  工程项目验收的要求

1.工程项目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2.工程项目的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等文件的要求。

3.隐蔽工程应在隐蔽前由施工单位通知归口管理部门、监理单位、学校监督部门或监督人员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

4.单位工程施工质量应该符合相关验收规范的标准。

5.涉及结构安全的材料及施工内容,应有按照规定对材料及施工内容进行见证取样检测的资料。

6.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部分工程、专业工程应进行功能性抽样检测。

7.施工单位需提交的资料具体如下:安全生产综合评定表;实体质量及单位工程验收资料整改报告;试块、试件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抽查表;分部工程验收记录;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地基检测报告及钢筋保护层检测报告;地基验槽记录;基础、主体结构验收记录等。

第二十三条  工程验收合格后,由工程项目负责部门提供相关资料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第七章  采购监督

第二十四条  财务处、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审计处和工会,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建立长期联系协作机制,依法依规加强对学校采购活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财务处对学校采购预算执行情况和履行采购合同情况进行财务监督。

第二十六条  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对采购过程以及参与学校采购活动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  审计处对学校采购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必要时,可以对学校采购活动进行专项审计和调查。

第二十八条  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对工程采购过程进行监督。

第二十九条  采购部门和采购执行部门及有关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条  参与学校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应自觉遵纪守法,遵守相关规定,遵守职业道德。严格执行工作程序,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八章  付  款

第三十一条  按照学校规定履行相关手续,根据合同要求付款。

第九章  归  档

第三十二条  采购资料及时整理归档。采购文件与相应档案资料应当妥善保存,并有专人负责管理,不得伪造、隐匿和擅自销毁。采购文件与档案资料的保存期至少十五年。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合同文本、质疑处理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十章  违纪处分

第三十三条  参与采购的部门和人员要认真学习工程采购的相关规章制度,自觉接受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有下列违规违纪行为的,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不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标,徇私舞弊,干扰采购活动正常秩序的;

2.与施工单位相互串通,高估冒算,有意多付货款的;

3.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4.采购过程中,接受施工单位礼品、回扣或有价证券等各种好处的;

5.挥霍浪费或挪用、贪污、私分采购货款的;

6.采购过程拒绝监督,对违纪违法行为有意包庇的。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平顶山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平顶山学院工程项目采购管理办法》(平学院行〔2017〕11号)自行废止。


 

平顶山学院货物与服务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货物与服务采购的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采购行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及时保障供应,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学校采购的货物和服务,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货物和服务的采购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货物与服务采购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学校货物与服务采购的组织和管理工作,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实施采购。

第二章  采购计划

第五条  全校货物和服务采购按年度编报采购预算、计划。根据学校货物和服务采购年度立项计划及采购预算,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分类汇总上报市财政局相关部门备案。

第六条  建立项目论证制度。申购部门在编制年度采购计划和预算工作中,坚持勤俭办学、厉行节约、专管共用、资源共享原则,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充分论证,鼓励和支持使用国产自主创新和节能环保产品,坚决杜绝超标超量配置、低效利用、闲置、重复建设、盲目选型、随意报价等奢侈浪费现象。

第七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年度货物与服务采购计划编制的第一责任人,根据学校有关要求负责主持本单位(部门)货物和服务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年度货物和服务的采购计划应提交本单位(部门)领导集体研究决定,重要采购项目要指定项目负责人参与论证、采购、验收等工作。

第三章  采购程序

第八条  立项

各单位依据学校年度货物与服务采购计划,完善校内审批程序并递交采购申请报告到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论证

采购金额在平顶山市政府采购招标限额标准及其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需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必要性和科学性论证,确定具体实施方案,填写论证报告,履行相关手续;采购金额在平顶山市政府采购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必要时参照执行。

第十条  申报

1. 提交论证通过的采购项目的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

2.根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豫财购〔2020〕8号)进行采购意向公示;

3.按照《平顶山学院招标项目资料清单》提供资料并向招标办申请招标,由招标办向市主管单位申请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一条  采购

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1.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工程采购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2.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3.竞争性磋商;

竞争性磋商,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4.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5.单一来源;

单一来源,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6.询价;

询价,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7.协议供货;

协议供货,指政府事先通过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统一确定中标供应商及其所供产品的品牌、价格、供货期限、服务承诺等内容,用协议的形式加以明确,各采购人在协议范围内进行采购。

单位平时零星采购政府采购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设备时,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部分设备需执行协议供货,如空调、计算机、打印机、一体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办公桌椅柜子、印刷。

8.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第四章  采购实施

第十二条  政府集中采购。根据平顶山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规定,货物、服务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平顶山市政府采购招标限额标准的必须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组织政府采购。

第十三条  学校自行采购。货物、服务项目预算金额未达到平顶山市政府采购招标限额标准的或市主管部门批准授权我校自行采购的项目,由学校自行采购。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协议供货等,特殊项目、特殊情况的货物与服务的采购如不适用上述采购方式采购,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相关规定执行。

具体如下:

13万元(含)以下,由各部门根据平顶山市相关规定自行组织采购,形成采购报告,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存档备查。

2.3万元—10万元(含),由各部门与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平顶山市相关规定组织采购,须有学校监督部门或监督人员参与监督,根据采购方式,完善手续,形成采购报告,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存档备查。

3.10万元—平顶山市政府采购招标限额标准,由学校根据平顶山市相关规定统一组织采购,学校监督部门或监督人员参与监督,根据采购方式形成采购报告。

第十四条  平顶山市政府采购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办公机具、空调、办公家具、公务印刷的采购项目应在平顶山市定点协议供应商处或网上商城采购。

第十五条  各部门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应严格按照平顶山市财政局文件《平顶山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试行)》(平财办〔2013〕15号)执行。

第十六条  严禁将同一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随意更改采购项目或将资金挪作它用。

第十七条  建立招标采购信息公告制度。招标采购信息应及时按规定在相关网站及校园网上公示,采购信息公告必须依法合规、内容真实、准确可靠,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告的事项。

第十八条  无预算、无立项批文或超预算的采购项目一律不得组织采购。

第五章  合同签订

第十九条  招标采购项目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和书面承诺,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条  合同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签订。凡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变更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章  采购验收

第二十一条  货物与服务类项目验收由归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省、市及行业相关、标准、规范、程序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必要时,可聘请相关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参与验收,出具正式的验收报告。

第二十二条  平顶山市政府采购招标限额标准以下货物采购项目由使用部门组织3人以上(须含本部门资产管理员、相关专业专家)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必要时,可参照第二十三条进行专业验收。服务项目根据服务采购合同具体要求进行验收。

第二十三条  平顶山市政府采购招标限额标准及其以上贵重仪器设备、大宗货物验收分使用部门和学校两级验收。必要时,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成员应当在验收报告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服务项目根据服务采购合同具体要求进行验收。

1.使用部门验收:使用部门接收货物时,使用部门组织验收小组(须含本部门资产管理员,相关专业专家)与供应商共同开箱,对货物的外观、品名、规格型号、生产厂家、产地、数量、配件和技术资料对照采购合同逐一进行核实;安装调试时,使用部门验收小组确认货物达到设计或合同技术指标要求后,填写货物验收登记表,使用部门和供应商各一份。

2.学校验收:学校验收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使用部门验收后,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学校验收申请。归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组,验收组由归口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处监督部门或监督人员、供应商、相关专业专家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验收组要逐个对比货物与合同清单,对仪器设备的性能、技术指标进行验收,必要时要开机运行设备,在验收过程中如发现问题,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处理,并形成书面报告。验收通过后,验收小组填写验收报告,一式五份,归口管理部门、使用部门、监督部门或监督人员、国有资产管理处和供应商各一份。

第二十四条  采购货物在安装调试运行使用15日后组织验收,特别是进口仪器设备要严格控制在索赔期内进行验收。无故延期验收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责任部门分管领导和使用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采购货物验收合格后,资产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应及时把所采购的设备录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并粘贴条形码。

第七章  采购监督

第二十六条  财务处、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审计处和工会,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建立长期联系协作机制,依法依规加强对学校采购活动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财务处对学校采购预算执行情况和履行采购合同情况进行财务监督。

第二十八条  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对学校采购过程以及参与学校采购活动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第二十九条  审计处对学校采购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必要时,可以对学校采购活动进行专项审计。

第三十条  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对货物和服务采购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  采购部门和采购执行部门及有关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  参与学校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应自觉遵纪守法,遵守相关规定,遵守职业道德。严格执行工作程序,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八章  付  款

第三十三条  按照学校规定履行相关手续,根据合同要求付款。

第九章  归  档

第三十四条  采购资料及时整理归档。采购文件与相应档案资料应当妥善保存,并有专人负责管理,不得伪造、隐匿和擅自销毁。采购文件与档案资料的保存期至少十五年。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合同文本、质疑处理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十章  违纪处分

第三十五条  参与采购的单位和人员要认真学习政府采购的有关规章制度,自觉接受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审计处、财务处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有下列违规违纪行为的,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不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标或政府采购,徇私舞弊,干扰采购活动正常秩序的;

2.与投标者或供货单位相互串通,高估冒算,有意多付货款的;

3.不认真履行职责,购进的货物以次充好、价高质次或假冒伪劣产品的;

4.采购过程中,接受供货方礼品、回扣或有价证券等各种好处的;

5.挥霍浪费或挪用、贪污、私分采购货款的;

6.采购过程拒绝监督,对违纪违法行为有意包庇的。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平顶山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平顶山学院货物与服务采购管理办法》(平学院行〔2017〕11号)自行废止。


 

平顶山学院自行组织招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采购行为,加强学校自行组织招标工作的监督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平顶山学院招标管理办法》《平顶山学院货物与服务采购管理办法》《平顶山学院工程项目采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自行组织招标项目是平顶山市政府采购限额以下及市主管部门批准授权我校自行采购的项目,分学校招标、归口管理部门招标和使用部门招标三种形式,分别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负责组织。

第三条  学校自行组织招标分类标准具体如下:

1.货物与服务类

(1)3万元(含)以下,由各部门根据平顶山市相关规定自行组织政府采购,形成采购报告,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存档备查。

(2)3万元—10万元(含),由各部门与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平顶山市相关规定组织政府采购,须有学校监督部门或监督人员参与监督,根据采购方式,完善手续,形成采购报告,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存档备查。

(3)10万元—平顶山市政府采购招标限额标准,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根据平顶山市相关规定统一组织政府采购,学校监督部门或监督人员参与监督,根据采购方式形成采购报告。

2.工程类

(1)5万元(含)以下,由各部门根据平顶山市相关规定,自行组织政府采购,形成采购报告,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存档备查。

(2)5万元—15万元(含),由各部门与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平顶山市相关规定组织政府采购,须有学校监督部门或监督人员参与监督,根据采购形式,完善手续,形成采购报告,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存档备查。

(3)15万元—平顶山市政府采购招标限额标准,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根据平顶山市相关规定统一组织政府采购,学校监督部门或监督人员参与监督,根据采购形式,形成采购报告。

3.采购方式有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协议供货、网上商城等,特殊项目、特殊情况的招标项目如不适用上述采购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撰写情况说明经领导批准后按程序执行。

4.办公机具、空调、办公家具、公务印刷等采购项目应在平顶山市定点协议供应商处定点采购或网上商城采购。

5.严禁将同质、同性的类似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6.招标采购结束,各部门、归口管理部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同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负责项目的实施、验收、付款等手续的办理。

第四条  招标采购信息应及时在网上公示,公告采购信息必须做到内容真实、准确可靠,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告的事项。其中,货物与服务类3万元以上、工程类5万元以上的招标项目在学校主页及部门主页同时发布招标公告、中标公示,评标专家需从平顶山学院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五条  学校组织的招标项目开标地点为学校电子化评标室(办公楼511房间)。开标评标过程全程录音录像,视频资料随纸质资料存档保存。采购文件与相应档案资料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隐匿和擅自销毁、并有专人负责。采购文件与档案资料的保存期至少为十五年。

采购文件包括:项目立项报告、审批报告、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合同文本、质疑处理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第六条  无预算、无立项批文或超预算的采购项目一律不得组织采购。

第七条  本办法由平顶山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平顶山学院自行组织招标管理办法》(平学院行〔2019〕78号)自行废止。


 

平顶山学院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招标管理工作,提升招标代理机构服务质量,提高招标工作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招标代理机构是指在平顶山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备案且通过平顶山学院考核的招标代理机构。学校进入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不论以何种方式招标,其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必须从学校考核通过的招标代理机构中随机抽取。

第三条  平顶山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招标代理机构的抽取。

第四条  招标代理活动应当依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为依法成立并取得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招标代理资格的中介组织,不得与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市交易中心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的业务范围和有效期内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中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将变更事项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平顶山学院备案。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的委托,承担下列工作:  

(一)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招标备案申请;  

(二)协助招标人拟定招标公告,并按规定程序发布;   

(三)协助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 

(四)审核招标人招标资料,根据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协助招标人组织开标、评标、发出中标通知书; 

(六)处理潜在投标人的疑问、质疑、投诉等其他事项;  

(七)编制和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八)协助招标人办理合同备案;  

(九)委托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招标代理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质疑答复、招标控制价(拦标价)、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招标人与中标人的合同、投诉处理资料、招标人的评价意见、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质疑答复、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等招标代理文件必须由项目负责人审核并加盖招标代理机构公章。招标人提供的设备参数、服务方案、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拦标价)等招标资料必须由招标代理机构的专业人员进行审核。   

第九条  招标代理实行项目负责人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组建能够满足项目需要的项目组,项目组应当由本机构具有相应资质的专职人员组成,并确定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注册在本机构的招标相关专业注册执业人员或者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 

(二)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有权拒绝招标人提出的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向投标人或者中标人附加不合理的条件或者收取额外费用。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招标项目代理全过程资料,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保存期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不少于15年。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一)代理不具备招标条件项目的;  

(二)与招标人、投标人或者评标专家串通的;  

(三)在招标中弄虚作假的;   

(四)泄露依法不得透露的有关资料、信息的;   

(五)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承接本校招标代理业务或者转让招标代理业务的;  

(六)有行贿、索贿、受贿行为的;   

(七)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招标代理业务的;   

(八)编制的招标文件严重失实的;   

(九)在同一项目中同时为招标人、投标人或者不同投标人提供咨询服务的;

(十)对招标投标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招标文件内容拒不改正的;

(十一)与其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不回避的;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平顶山学院招标项目代理机构的选择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一)参加人员。由招标人、代理机构代表、相关监督部门人员组成。

(二)抽取方式。在相关部门监督下,由招标人从招标代理机构中随机抽取。

(三)确认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现场填写招标代理机构抽取表,并由招标人、代理机构代表及现场监督部门人员签字确认。

(四)签订委托协议。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国家相关合同范本,与招标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

(五)若选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代理的,按程序重新抽取。

第十五条  对有违规操作现象或代理服务质量差、信誉差的代理机构,招标人有权不选择其代理。

第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委托的代理事宜范围内办理招标公告、中标公告、资格审查和招标文件等内容时,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积极主动处理投标人提出的询问、质疑及投诉。若有未完成的招标代理项目或有未处理的询问、质疑及投诉的,在此期间,原则上不得参加学校其他招标项目的代理工作,直至处理完成后方可继续参与代理。

第十八条  学校招标代理机构由招标办实施动态管理,监督工作质量,实行评级考核,取消不合格的招标代理机构,补入经考察合格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制定严格的档案管理和保密制度,除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核查外,招标代理机构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借阅或查阅招投标档案资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平顶山学院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平学院行〔2017〕11号)自行废止。


 

平顶山学院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自行组织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评审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根据国家、省市及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政府采购有关评审工作的人员。评审专家从事和参加政府采购招标活动评审,以及相关咨询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评审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补入符合条件的优秀专家,清退违法规定的专家。

第四条  评审专家由国有资产管理处采取公开征集的方式遴选并对其进行监督与管理。

第二章  评审专家资格管理

第五条  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我校在职、在岗教职工或平顶山市行政、事业单位正式在职在编人员;或已加入河南省、平顶山市政府采购专家库的专家。

(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三)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熟悉并掌握本专业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相关政策,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

(五)年龄在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评审工作;

(六)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当对所用评审专家的资格每两年检验复审一次,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使用。

第七条  评审专家资格检验复审工作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人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是否能够继续满足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要求;

(二)本人是否熟悉和掌握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方面的新规定;

(三)本人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是否严格遵守客观公正等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

(四)本人有无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其他违纪违法不良记录;

(五)本人年龄是否超过60周岁,能否继续胜任评审工作。

第八条  对在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中有违规行为、不再胜任评审工作、检验复审不合格的,或者本人提出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申请的,国有资产管理处不再选用。

第三章  评审专家的权利义务

第九条  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政府采购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对供应商所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的评审权;

(三)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

(四)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为政府采购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

(二)严格遵守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

(三)发现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组织者报告并加以制止;

(四)解答有关方面对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质疑、投诉等;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的有关工作人员应对评审专家的私人情况予以保密。

第四章  评审专家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  平顶山学院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选择采取随机抽取制,在相关部门的监督下,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从平顶山学院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指定评审专家或干预评审专家的抽取工作。

第十三条  抽取所需评审专家时,可根据情况多抽取1名候补评审专家。

第十四条  遇有行业和产品特殊,平顶山学院专家库不能满足需求时,可以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按有关规定确定评审专家人选。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的抽取时间原则上应当在开标前24小时内进行,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天。参加评审专家抽取的有关人员对被抽取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应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参加政府采购的评审工作,在评审过程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如受到邀请,应主动提出回避。

有利害关系主要是指三年内曾在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或担任顾问,与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情况。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建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信息反馈制度,听取有关各方对评审专家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意见,核实并记录有关内容。

第五章  违规处罚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通报批评或记录。

(一)被选定为某项目并且已接受邀请的评审项目专家,未按规定时间参与评审,影响政府采购工作的;

(二)在评标工作中,有明显倾向或歧视现象的;

(三)违反职业道德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但对评审结果没有实质性影响的;

(四)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标情况及其他信息的;

(五)不能按规定回答或拒绝回答采购当事人询问的;

(六)在不知情情况下,评审意见违反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

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其学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

(一)故意并且严重损害采购人、供应商等正当权益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私下接触或收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的财物或者好处的;

(三)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情况及其他信息,给招标结果带来实质影响的;

(四)评审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正、公开原则,影响和干预评标结果的;

(五)弄虚作假骗取评审专家资格的;

(六)评审意见严重违反政府采购有关政策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评审专家在一年内发生两次通报批评或不良记录的,将取消其一年以上评审资格。累计两次以上者将不得再从事评审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监督部门要对评审专家的个人行为加强监督检查,涉及有关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人员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由于评审专家个人的违规行为给平顶山学院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关评审专家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平顶山学院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平学院行〔2019〕79号)自行废止。

 


 

平顶山学院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

为规范学校招标管理工作,约束投标人的投标行为,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平顶山学院自行组织的政府采购招标活动。

第二条  投标保证金应当采用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

第三条  投标保证金应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在规定时间内转到平顶山学院指定账号,保证金数额应当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2%且不低于10000元,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第四条  招标人应当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一)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二)中标人中标后放弃中标资格的;

(三)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未经招标人同意而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四)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等违法行为的。

投标人存在上述情形的没收投标保证金并列入平顶山学院政府采购黑名单库,三年内不得参加平顶山学院自行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投标活动。

第六条  本办法由平顶山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平顶山学院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平学院行〔2019〕79号)自行废止。

 

 

 

 

 

 

 


平顶山学院校长办公室                     2021年12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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