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国有资产管理处 时间:2017-04-28 点击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监督约束机制,保证政府采购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和致富采购代理机构。参与我市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使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采购监督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规范的程序进行。

第四条 平顶山市各级财政部门市负责辖区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与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分开设立,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参与政府采购公正的具体商业活动。

第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照其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七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办理政府采购投诉事宜,并按规定及时处理。

第八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管理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政府采购项目的运行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章监督的内容、方式及程序

第九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政府采购计划和预算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四)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

(五)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六)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十条 政府采购监督实行日常监督与定期组织检查相结合,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监督的方式。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监督程序包括下列主要步骤:确定监督检查单位和监督检查事项;下发监督检查通知书;对被查单位实施检查;反馈监督检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等。

第三章对政府采购当事人采购行为的监督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市直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题,包括采购人(以下称采购单位)、供应商和采购代理结构。

第十三条 各采购单位应按照规定编报政府采购预算,采购活动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十四条 纳入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不得化整为零或以上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集中采购。

第十五条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并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第十六条 凡达到公开招标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将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十七条 采购单位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神情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应当按照《河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神情,如实提供资料,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认定后,方可获得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质。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与与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有行政隶属关系或任何形式的经济利益关系。

第二十条 死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定期年检制度。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格进行一次年检,年检不合格或无故不参加年检的,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资格,收回《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采购人员应当具有相关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符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业岗位任职要求。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其工作人员应当加强教育和培训,对才故人员的专业水平、工作实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考核。采购人员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任职。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在招标投标各个缓解上,应当严格组织措施,严明工作纪律,严守保密规则,保证招标投标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三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和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严守秘密,规范操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将取消其从事政府采购业务的资格,并按有关法律条款进行处理:

(一)在两家以上(含两家)采购代理机构从事政府采购业务或将从业人员证书转借他人使用的;

(二)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泄漏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

(四)与第三者传统,损坏国家及他人利益的;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正在进行的采购活动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可能给国家、社会和采购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导致采购无效的,应当责令中止采购,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五条 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应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如期攻势采购结果,对违反规定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采购代理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考核,并定期如实公布考核结果。

第二十七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采购单位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在履行监督检查时,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自觉接受监督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进行处理:

(一)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采购内容与采购申请不相符的;

(三)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四)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五)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进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六)在招标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七)开标前泄漏标底的;

(八)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九)与供应商或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十)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拒绝依法实施监督见车或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进行处理: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

(二)超出代理权限承接政府采购业务的;

(三)在采购过程中违规操作的;

(四)伪造、土改、出借、转让《政府采购代理这个证》的;

(五)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政府采购实行供应商资格登记制度,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可以登记成为平顶山市政府采购的供应商。

第二十九条 平顶山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供应商的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委托由其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进行分类登记和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申请供应商资格登记的,应如实提供资料,经市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核后,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20天内负责建立档案。

第三十一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对供应商资格进行验证。供应商由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其行为记录在案,并视其清洁严重依法分别给予处理:

(一)在招标采购构成中与其他政府此阿构当事人进行协商谈判或串通的;

(二)采取不争夺拿过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四)向其他政府采购当事人、评委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或不按合同规定履行和约的;

(六)登记资料变更或需要终止资格,不及时办理资格登记变更或中止手续的;

(七)拒绝政府采购采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八)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供应商有权对其他政府采购当事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及其他规定的行为,向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第三十三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采购机构的业绩考核由虚假陈述、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不作定期考核和公布考核结果的,应当及时纠正,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其负责人进行通报,并对直接负责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其自身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工作人员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应依法处理。

第三章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监督

第三十五条政府采购信息是指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状况的资料和数据总揽。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是指将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在报刊和网络等有关媒体上公开披露。

第三十六条 平顶山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我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相对集中、受众分布合理的原则制定信息公告的发布媒体。

第三十七条 凡提供给制定媒体公开披露的政府采购信息,应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可靠,并随时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内容和公告的程序,应依照《河南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由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视情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

(二)不再制定媒体依法发布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

(三)招标公告众有关获取招标文件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

(四)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条件显示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五)提供虚假的招标公告、证明材料的,或者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

(六)在两个以上媒体发布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明显不一致的;

第四十条 指定媒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指定:

(一)违法或变相收取招标公告发布费用;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招标公告的;

(三)无正当理由厌恶招标公告发布时间的;

(四)名称、地址发生变更,没有即使公告并备案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招标公告发布活动,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第四章政府采购合同监督

第四十二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采购合同的监督监察。监督监察的内容视:

(一)时候符合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和政策;

(二)是否符合政府采购预算的要求;

(三)合同的主要条款时候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四)合同中时候包括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验收提出的特别要求。

第四十三条 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采购单位应当在七日以内将合同副本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政府采购合同需要变更的,采购单位应当将有关合同变更的内容即使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五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某些特殊情况需要中止合同的,采购单位应将中止合同的理由以及相应的措施,即使书面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六条 政府采购合同双方应认真履行合同,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中止合同,如有违反政府采购合同的行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进行处理。

第四十七条 采购单位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主子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验收。

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人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合同履行时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十九条 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期间以及履行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随时抽查采购单位或供应商,对政府采购及其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核调查,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第五章政府采购档案监督

第五十条 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要建立采购文件档案管理制度,全面手机和保管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要加强采购文件的安全管理,防止调换、涂改、遗失、损坏档案资料。对涉及供应商机密的档案资料,没有得到有关方面的许可,不得对外提供。

第五十一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档案管理机关加大对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档案管理的监督检查的力度,切实抓好档案人员的培训,指导并帮助其搞好政府采购建档工作,促进其档案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平顶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版权所有:平顶山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IE8.0以上版本浏览器    地址(Address):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未来路南段 邮政编码:467000 联系电话:0375-20773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