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作者: 时间:2019-03-27 点击数: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确保学校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平顶山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平顶山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下列主观原因造成的设备、仪器损坏,必须赔偿

1.违反操作规程,不按规定要求进行操作。

2.未经允许,擅自动用、拆卸仪器设备。

3.未了解仪器设备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仪器设备。

4.管理不善、工作失职、不遵守安全管理规定。

5.长期闲置而又拒绝调出造成损坏。

6.因其它主观原因发生的事故损坏。

二、下列情况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经鉴定或证实免予赔偿

1.因仪器设备自身的缺陷或已超使用年限,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发生的损坏。

2.经批准,试用新的操作规程或检修,虽采用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3.因不可抗拒原因,事故发生后,积极挽回损失,且主动报告的。

三、赔偿计价方法

1.管理不善丢失的,按原价赔偿。

2.损坏零配件的,按零配件的价值和修复费用赔偿。

3.局部损坏可修复的,只计算修复费用。

4.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的,按受损程度计价赔偿。

5.损坏后整机无法修复的,按原值的50-100%计价赔偿。

6.损坏后隐瞒不报的,按原值的100%赔偿。

7.损坏时资产价值高于原值的按市场价或评估价值赔偿。

四、赔偿程序

1.资产使用单位应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填制赔偿申报表报国有资产管理处。

2.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财务处执行。

3.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事故,报校领导及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五、责任追究

1.固定资产使用者对损坏的固定资产应如实上报资产管理者,对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视情况依规进行处分。

2.负责处理资产赔偿的责任人及责任单位(资产管理人员、资产使用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不按本办法及时上报处理的,承担工作失职责任,由学校视其情节按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及单位负责人相应处分,并由直接责任人足额赔偿。

六、实验室固定资产损坏赔偿按照《平顶山学院实验室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及私自处置处罚办法》执行,图书损坏赔偿按照《平顶山学院图书馆书刊损毁、遗失及偷书的有关赔偿、处罚规定》执行。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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