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学院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

作者:国有资产管理处 时间:2020-02-12 点击数:

平顶山学院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

为规范学校招标管理工作,约束投标人的投标行为,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平顶山学院自行组织的政府采购招标活动。

第二条 投标保证金应当采用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

第三条 投标保证金应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在规定时间内转到平顶山学院指定账号,保证金数额应当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2%;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第四条 招标人应当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一)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二)中标人中标后放弃中标资格的;

(三)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未经招标人同意而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四)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等违法行为的;

投标人存在上述情形的没收投标保证金并列入平顶山学院政府采购黑名单库,三年内不得参加平顶山学院自行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投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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