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学院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作者:国有资产管理处 时间:2020-05-10 点击数: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招标管理工作,提升招标代理机构服务质量,提高招标工作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招标代理机构是指在平顶山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备案且通过平顶山学院考核的招标代理机构。学校进入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不论以何种方式招标,其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必须从学校考核通过的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中随机抽取。

第三条 平顶山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与管理。

第四条 招标代理活动应当依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为依法成立并取得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招标代理资格的中介组织,不得与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市交易中心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的业务范围和有效期内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中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将变更事项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平顶山学院备案。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的委托,承担下列工作:

(一)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招标备案申请;

(二)协助招标人拟定招标公告,并按规定程序发布;

(三)协助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

(四)审核招标人招标资料,根据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协助招标人组织开标、评标、发出中标通知书;

(六)处理潜在投标人的疑问、质疑、投诉等其他事项;

(七)编制和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八)协助招标人办理合同备案;

(九)委托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招标代理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质疑答复、招标控制价(拦标价)、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招标人与中标人的合同、投诉处理资料、招标人的评价意见、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质疑答复、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等招标代理文件必须由项目负责人审核并加盖招标代理机构公章。招标人提供的设备参数、服务方案、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拦标价)等招标资料必须由招标代理机构的专业人员进行审核。

第九条 招标代理实行项目负责人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组建能够满足项目需要的项目组,项目组应当由本机构具有相应资质的专职人员组成,并确定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注册在本机构的招标相关专业注册执业人员或者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

(二)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有权拒绝招标人提出的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出售招标文件等资料,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不得向投标人或者中标人附加不合理的条件或者收取额外费用。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招标项目代理全过程资料,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保存期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不少于15年。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一)代理不具备招标条件项目的;

(二)与招标人、投标人或者评标专家串通的;

(三)在招标中弄虚作假的;

(四)泄露依法不得透露的有关资料、信息的;

(五)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承接本校招标代理业务或者转让招标代理业务的;

(六)有行贿、索贿、受贿行为的;

(七)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招标代理业务的;

(八)编制的招标文件严重失实的;

(九)在同一项目中同时为招标人、投标人或者不同投标人提供咨询服务的;

(十)对招标投标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招标文件内容拒不改正的;

(十一)与其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不回避的;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平顶山学院招标项目代理机构的选择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一)参加人员。由招标人、代理机构代表、相关监督部门人员组成。

(二)抽取方式。在相关部门监督下,由招标人从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中随机抽取。

(三)确认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现场填写招标代理机构抽取表,并由招标人、代理机构代表及现场监督部门人员签字确认。

(四)签订委托协议。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国家相关合同范本,与招标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

(五)若选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代理的,按程序重新抽取。

第十五条 对有违规操作现象或代理服务质量差、信誉差的代理机构,招标人有权不选择其代理。

第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委托的代理事宜范围内办理招标公告、中标公告、资格审查和招标文件等内容时,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积极主动处理投标人提出的询问、质疑及投诉。若有未完成的招标代理项目或有未处理的询问、质疑及投诉的,在此期间,不得参加学校其他招标项目的代理工作,直至处理完成后方可继续参与代理。

第十八条 学校招标代理机构实施动态管理,实行定期考核,取消考核不合格的招标代理机构,补入经考察合格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制定严格的档案管理和保密制度,除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核查外,招标代理机构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借阅或查阅招投标档案资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平顶山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平顶山学院招标代理机构随机抽取暂行办法》(平学院行〔2012〕66号)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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