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学院工程项目采购管理办法

作者:国有资产管理处 时间:2020-05-10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工程项目的采购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采购行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及时保障供应,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学校采购的工程项目,均适用本办法。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第三条 学校的工程项目采购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工程项目采购的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学校工程项目采购的组织和管理工作,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实施采购。

第二章 采购计划

第五条 全校工程项目采购按年度编报计划。根据学校工程项目采购年度立项计划及采购预算,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六条 建立项目论证制度。申请部门在编制年度采购计划和预算工作中,坚持勤俭办学、厉行节约、专管共用、资源共享原则,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论证。

第七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年度工程项目采购计划编制的第一责任人,根据学校有关要求负责主持本单位(部门)工程项目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年度工程项目的采购计划应提交本单位(部门)领导集体研究决定,重要工程项目采购要指定项目负责人参与论证、招标、验收等工作。

第三章 采购程序

第八条 立项

各单位依据学校年度工程项目采购计划,完善校内审批程序并递交采购申请报告到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论证

采购金额在平顶山市政府采购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需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必要性和科学性论证,确定具体实施方案,填写论证报告,履行相关手续;采购金额在平顶山市政府采购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工程,必要时参照执行。

第十条 申报

按照《平顶山学院招标项目资料清单》提供资料并向招标办申请招标,由招标办向市主管单位申请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一条 采购

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1.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工程采购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2.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3.竞争性磋商;

竞争性磋商,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4.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5.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应作为工程项目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第四章 采购实施

第十二条 政府集中采购。工程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平顶山市政府采购招标限额标准的必须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政府采购相关管理办法组织招标。

第十三条 学校自行采购。工程项目预算金额未达到平顶山市政府采购招标限额标准的,由学校自行采购,采购形式有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等。特殊项目、特殊情况的工程项目采购如不适用上述采购形式,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相关规定执行。

具体如下:

1.5万元(含)以下,各部门根据平顶山市相关规定,自行组织采购,形成采购报告,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2.5万元—15万元(含),各部门和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平顶山市相关规定组织实施,须有学校监督部门(监察处、工会、审计处)参与监督,根据采购形式,完善手续,形成采购报告,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3.15万元—平顶山市政府采购招标限额标准,由学校根据平顶山市相关规定统一组织实施,学校监督部门(监察处、工会、审计处)参与监督,根据采购形式,形成采购报告。

第十四条 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随意更改采购项目或将资金挪作它用。

第十五条 建立招标采购信息公告制度。招标采购信息应及时按规定在相关网站及校园网上公示,采购信息公告必须依法合规、内容真实、准确可靠,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告的事项。

第十六条 无预算、无立项批文或超预算的采购项目一律不得组织采购。

第五章 合同签订

第十七条 招标采购项目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和书面承诺,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八条 合同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签订。凡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变更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章 采购验收

第十九条 平顶山市政府采购招标限额标准以下工程验收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使用部门及监督部门人员参与,组成3人及以上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必要时,可参照第二十条进行专业验收。

第二十条 平顶山市政府采购招标限额标准以上工程验收分归口管理部门验收和学校验收两部分。

1.归口管理部门验收。

归口管理部门验收分工程节点验收和工程竣工初步验收。

第一步 工程节点验收:

工程施工时,归口管理部门需针对本项目设置验收节点,一个项目可设置多个节点,节点设置要科学、合理。施工单位在工程进度达到设定的节点时,提出工程节点验收申请,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监理单位、使用部门、监察处、审计处、工会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验收组进行验收,形成节点验收报告。验收不合格的,验收组提出整改意见,另行组织验收。

第二步 工程竣工初步验收:

施工单位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并自检验收合格后,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向监理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监理单位审查资料并进行现场检查,形成验收报告,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提交归口管理部门验收。依据设计、合同、变更及施工单位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归口管理部门、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使用部门对整个工程进行初验,验收通过后填写验收报告,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对其负责。

2.学校验收。

工程竣工初步验收后,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使用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处、监督部门(监察处、审计处、工会)等部门进行学校验收,必要时需邀请市质监部门及相关专业检测机构参加验收。验收通过后填写验收报告,在验收过程中如发现问题,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处理,并形成书面报告。

3.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过质量监督备案手续的基建工程项目

按住建部门相关规定验收。

第二十一条 工程项目验收的要求

1.工程项目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2.工程项目的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等文件的要求。

3.隐蔽工程应在隐蔽前由施工单位通知归口管理部门、监理单位、学校监督部门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

4.单位工程施工质量应该符合相关验收规范的标准。

5.涉及结构安全的材料及施工内容,应有按照规定对材料及施工内容进行见证取样检测的资料。

6.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部分工程、专业工程应进行功能性抽样检测。

7.施工单位需提交的资料具体如下:安全生产综合评定表;实体质量及单位工程验收资料整改报告;试块、试件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抽查表;分部工程验收记录;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地基检测报告及钢筋保护层检测报告;地基验槽记录;基础、主体结构验收记录等。

第二十二条 工程验收合格后,由工程项目负责部门提供相关资料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第七章 采购监督

第二十三条 财务处、监察处、审计处和工会,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建立长期联系协作机制,依法依规加强对学校采购活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财务处对学校采购预算执行情况和履行采购合同情况进行财务监督。

第二十五条 监察处对采购过程以及参与学校采购活动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 审计处对学校采购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必要时,可以对学校采购活动进行专项审计和调查。

第二十七条 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对工程采购过程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 采购部门和采购执行部门及有关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参与学校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应自觉遵纪守法,遵守相关规定,遵守职业道德。严格执行工作程序,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八章 付 款

第三十条 按照学校规定履行相关手续,根据合同要求付款。

第九章 归 档

第三十一条 采购资料及时整理归档。采购文件与相应档案资料应当妥善保存,并有专人负责管理,不得伪造、隐匿和擅自销毁。采购文件与档案资料的保存期至少十五年。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合同文本、验收报告、质疑处理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十章 违纪处分

第三十二条 参与采购的部门和人员要认真学习工程采购的相关规章制度,自觉接受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有下列违规违纪行为的,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不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标,徇私舞弊,干扰采购活动正常秩序的;

2.与施工单位相互串通,高估冒算,有意多付货款的;

3.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4.采购过程中,接受施工单位礼品、回扣或有价证券等各种好处的;

5.挥霍浪费或挪用、贪污、私分采购货款的;

6.采购过程拒绝监督,对违纪违法行为有意包庇的。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平顶山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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