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学院货物与服务采购管理办法

作者:国有资产管理处 时间:2020-05-10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货物与服务采购的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采购行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及时保障供应,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学校采购的货物和服务,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货物和服务的采购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货物与服务采购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学校货物与服务采购的组织和管理工作,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实施采购。

第二章 采购计划

第五条 全校货物和服务采购按年度编报计划。根据学校货物和服务采购年度立项计划及采购预算,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六条 建立项目论证制度。申购部门在编制年度采购计划和预算工作中,坚持勤俭办学、厉行节约、专管共用、资源共享原则,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充分论证,鼓励和支持使用国产自主创新和节能环保产品,坚决杜绝超标超量配置、低效利用、闲置、重复建设、盲目选型、随意报价等奢侈浪费现象。

第七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年度货物与服务采购计划编制的第一责任人,根据学校有关要求负责主持本单位(部门)货物和服务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年度货物和服务的采购计划应提交本单位(部门)领导集体研究决定,重要采购项目要指定项目负责人参与论证、采购、验收等工作。

第三章 采购程序

第八条 立项

各单位依据学校年度货物与服务采购计划,完善校内审批程序并递交采购申请报告到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论证

采购金额在平顶山市政府采购招标限额标准及其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需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必要性和科学性论证,确定具体实施方案,填写论证报告,履行相关手续;采购金额在平顶山市政府采购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必要时参照执行。

第十条 申报

按照《平顶山学院招标项目资料清单》提供资料并向招标办申请招标,招标办向市主管单位申请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一条 采购

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1.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工程采购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2.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3.竞争性磋商;

竞争性磋商,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4.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5.单一来源;

单一来源,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6.询价;

询价,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7.协议供货;

协议供货,指政府事先通过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统一确定中标供应商及其所供产品的品牌、价格、供货期限、服务承诺等内容,用协议的形式加以明确,各采购人在协议范围内进行采购。

单位平时零星采购政府采购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设备时,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部分设备需执行协议供货,如空调、计算机、打印机、一体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复印机、办公桌椅柜子、印刷。

8.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第四章 采购实施

第十二条 政府集中采购。根据平顶山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规定,货物、服务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平顶山市政府采购招标限额标准的必须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组织政府采购。

第十三条 学校自行采购。货物、服务项目预算金额未达到平顶山市政府采购招标限额标准的或市主管部门批准授权我校自行采购的项目,由学校自行采购。采购方式有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协议供货等,特殊项目、特殊情况的货物与服务的采购如不适用上述采购方式采购,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相关规定执行。

具体如下:

1.3万元(含)以下,各部门根据平顶山市相关规定自行组织采购,形成采购报告,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2.3万元—10万元(含),各部门与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平顶山市相关规定组织采购,须有学校监督部门(监察处、工会、审计处)参与监督,根据采购方式,完善手续,形成采购报告,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3.10万元—平顶山市政府采购招标限额标准,由学校根据平顶山市相关规定统一组织采购,学校监督部门(监察处、审计处、工会)参与监督,根据采购方式形成采购报告。

第十四条 平顶山市政府采购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办公机具、空调、办公家具、公务印刷的采购项目应在平顶山市定点协议供应商处采购。

第十五条 各部门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应严格按照平顶山市财政局文件《平顶山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试行)》(平财办〔2013〕15号)执行。

第十六条 严禁将同一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随意更改采购项目或将资金挪作它用。

第十七条 建立招标采购信息公告制度。招标采购信息应及时按规定在相关网站及校园网上公示,采购信息公告必须依法合规、内容真实、准确可靠,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告的事项。

第十八条 无预算、无立项批文或超预算的采购项目一律不得组织采购。

第五章 合同签订

第十九条 招标采购项目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和书面承诺,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条 合同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签订。凡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变更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章 采购验收

第二十一条 平顶山市政府采购招标限额标准以下货物采购项目由使用部门组织3人以上(须含本部门资产管理员、相关专业专家)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必要时,可参照第二十二条进行专业验收。服务项目根据服务采购合同具体要求进行验收。

第二十二条 平顶山市政府采购招标限额标准及其以上贵重仪器设备、大宗货物验收分使用部门和学校两级验收。必要时,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成员应当在验收报告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服务项目根据服务采购合同具体要求进行验收。

1.使用部门验收:使用部门接收货物时,使用部门组织验收小组(须含本部门资产管理员,相关专业专家)与供应商共同开箱,对货物的外观、品名、规格型号、生产厂家、产地、数量、配件和技术资料对照采购合同逐一进行核实;安装调试时,使用部门验收小组确认货物达到设计或合同技术指标要求后,填写货物验收登记表,使用部门和供应商各一份。

2.学校验收:学校验收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使用部门验收后,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学校验收申请。归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组,验收组由归口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处、监督部门(监察处、审计处、工会)、供应商、相关专业专家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验收组要逐个对比货物与合同清单,对仪器设备的性能、技术指标进行验收,必要时要开机运行设备,在验收过程中如发现问题,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处理,并形成书面报告。验收通过后,验收小组填写验收报告,一式五份,归口管理部门、使用部门、监督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处和供应商各一份。

第二十三条 采购货物在安装调试运行使用15日后组织验收,特别是进口仪器设备要严格控制在索赔期内进行验收。无故延期验收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责任部门分管领导和使用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采购货物验收合格后,资产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应及时把所采购的设备录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并粘贴条形码。

第七章 采购监督

第二十五条 财务处、监察处、审计处和工会,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建立长期联系协作机制,依法依规加强对学校采购活动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财务处对学校采购预算执行情况和履行采购合同情况进行财务监督。

第二十七条 监察处对学校采购过程以及参与学校采购活动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 审计处对学校采购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必要时,可以对学校采购活动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九条 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对货物和服务采购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十条 采购部门和采购执行部门及有关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 参与学校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应自觉遵纪守法,遵守相关规定,遵守职业道德。严格执行工作程序,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八章 付 款

第三十二条 按照学校规定履行相关手续,根据合同要求付款。

第九章 归 档

第三十三条 采购资料及时整理归档。采购文件与相应档案资料应当妥善保存,并有专人负责管理,不得伪造、隐匿和擅自销毁。采购文件与档案资料的保存期至少十五年。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合同文本、验收报告、质疑处理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十章 违纪处分

第三十四条 参与采购的单位和人员要认真学习政府采购的有关规章制度,自觉接受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有下列违规违纪行为的,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不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标或业务谈判,徇私舞弊,干扰采购活动正常秩序的;

2.与投标者或供货单位相互串通,高估冒算,有意多付货款的;

3.不认真履行职责,购进的货物以次充好、价高质次或假冒伪劣产品的;

4.采购过程中,接受供货方礼品、回扣或有价证券等各种好处的;

5.挥霍浪费或挪用、贪污、私分采购货款的;

6.采购过程拒绝监督,对违纪违法行为有意包庇的。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平顶山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平顶山学院货物与服务采购管理办法》(平学院行〔2013〕66号)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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