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学院招标管理办法

作者:国有资产管理处 时间:2020-05-10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招标活动,加强对招标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招标项目包括工程、货物和服务三大类。凡项目金额达到招标限额标准的均应纳入招标管理。

第三条 符合政府采购和招标管理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规定。

第四条 学校招标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工负责、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成立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全校招标工作,决定招标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主管副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副校长、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监察处、审计处、工会、校长办公室、财务处、基建处、后勤管理处、教务处、科研处、实验室管理中心等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学校招标规章制度;

(二)决定学校招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领导学校重大项目的招标活动;

(四)研究处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质疑和投诉;

(五)对违反招标法律法规、政府采购规定及本办法的部门和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具体组织和协调学校各类招标活动。办公室主任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担任,成员由监察处、审计处、工会、校长办公室、财务处、基建处、后勤管理处、教务处、科研处等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工作职责有:

(一)依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接受达到招标限额标准的招标项目立项申请,审核招标项目相关资料;

(二)负责向相关主管单位办理报批手续;

(三)办理招标项目的委托及协调工作;

(四)发布招标项目的相关信息;

(五)根据使用部门及归口管理部门提供的技术论证资料,协调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会同归口管理部门及使用部门审核并确定招标文件;

(六)组建自行招标项目评标专家委员会,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等招标活动;

(七)协调处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活动的质疑和投诉;

(八)规范招标活动的廉政准入机制;

(九)负责招标工作有关文件资料的整理和立卷归档;

(十)完成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监察处、审计处和工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招标工作进行监督。监督组组长由监察处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审计处、工会负责人担任。主要职责有:

(一)监督与招标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招标的范围、方式、确定及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评标专家的抽取过程;

(四)对招标工作的相关环节进行监督。

相关环节包括:

1.招标代理机构的抽取;

2.招标信息的发布;

3.开标、评标、定标工作的过程;

4.项目合同的洽谈、签订及执行情况;

5.项目验收。

第九条 招标项目根据部门职责实行归口管理,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向招标办报送招标计划,提出招标申请;

(二)负责组织招标项目的立项审批及论证工作;

(三)负责提供招标需要的各种技术资料;

(四)负责招标项目的技术答疑;

(五)参与投标人的资质审查和考察;

(六)根据需要参与相关招标活动;

(七)按照规定签订合同;

(八)负责协调和督促中标合同的正常履行;

(九)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招标项目验收工作。

第三章 招标限额

第十条 招标限额是指平顶山市财政局印发的平顶山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中的采购限额标准。凡单价或批量金额达到平顶山市政府采购招标限额标准及以上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项目,必须按规定程序报市主管单位进行审批,根据审批意见组织招标。

第四章 招标程序

第十一条 立项

凡纳入招标管理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必须落实项目经费,提供立项报告。

第十二条 论证

学校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对招标项目的必要性和科学性进行充分论证,填写论证报告,履行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申报

按照《平顶山学院招标项目资料清单》提供资料并向招标办申请招标,由招标办向市主管单位申请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四条 招标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一般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招标办根据平顶山市主管单位的审批意见,进入招标流程。

招标流程:

1.招标办按照学校相关规定选取招标代理机构;

2.招标代理机构编写招标文件,招标办、归口管理部门及使用部门

审核招标文件;

3.发布招标信息;

4.开标;

5.发布中标信息;

6.签订合同;

7.验收;

8.付款;

9.招标资料归档。

第五章 签订合同

第十五条 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和书面承诺,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六条 合同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签订。凡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变更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章 验 收

第十七条 验收分使用部门和学校两级验收。首先由使用部门根据中标合同负责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学校验收申请,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联合验收,验收通过后出具正式验收报告,办理有关入账报账手续,按照合同规定付款。

第七章 纪律与处罚

第十八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应招标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九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符合资质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活动。

第二十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给予歧视待遇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或者指定供应商、施工单位。

第二十一条 招标项目当事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 保密事项:

(一)评委会成员名单在开标前必须保密;

(二)评标的过程必须保密;

(三)投标单位的商业秘密必须保密;

(四)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汇编资料必须保密;

(五)质疑与投诉相关信息必须保密。

第二十三条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相关招标项目,已经参与的应当自觉退出。

第二十四条 在招标过程中,参与招标工作的所有部门和人员均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保守秘密。

第二十五条 招投标过程中发生的各项争议,视具体情节,分别由招标办和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处理。

对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学校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平顶山学院招标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平顶山学院招标管理办法》(平学院行〔2013〕68号)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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