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学院行〔2021〕128号 平顶山学院7项招标采购相关制度

作者:国有资产管理处 时间:2022-04-01 点击数:

平顶山学院招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招标活动,加强对招标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招标项目包括工程、货物和服务三大类。凡项目金额达到平顶山市招标限额标准的均应纳入招标管理。

第三条  符合政府采购和招标管理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规定。

第四条  学校招标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工负责、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成立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全校招标工作,决定招标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主管副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副校长、纪委书记监察专员担任。成员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审计处、工会、校长办公室、财务处、基建处、后勤管理处、教务处、科研处、实验室管理处等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学校招标规章制度;

(二)决定学校招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领导学校重大项目的招标活动;

(四)研究处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质疑和投诉;

(五)对违反招标法律法规、政府采购规定及本办法的部门和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具体组织和协调学校各类招标活动。办公室主任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担任,成员由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审计处、工会、校长办公室、财务处、基建处、后勤管理处、教务处、科研处等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工作职责有:

(一)依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接受达到招标限额标准的招标项目立项申请,审核招标项目相关资料;

(二)负责向相关主管单位办理报批手续;

(三)办理招标项目的委托及协调工作;

(四)发布招标项目的相关信息;

(五)根据使用部门及归口管理部门提供的技术论证资料,协调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会同归口管理部门及使用部门审核并确定招标文件;

(六)组建自行招标项目评标专家委员会,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等招标活动;

(七)协调处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活动的质疑和投诉;

(八)规范招标活动的廉政准入机制;

(九)负责招标工作有关文件资料的整理和立卷归档;

(十)完成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监督部门或监督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招标工作进行监督。主要职责有:

(一)监督与招标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招标的范围、方式、确定及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对招标工作的相关环节进行监督。

相关环节包括:

1.招标代理机构的抽取;

2.招标信息的发布;

3.开标、评标、定标工作的过程;

4.项目合同的洽谈、签订及执行情况;

5.项目验收。

第九条  招标项目根据部门职责实行归口管理,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向招标办报送招标计划,提出招标申请;

(二)负责组织招标项目的立项审批及论证工作;

(三)负责提供招标需要的各种技术资料;

(四)负责招标项目的技术答疑;

(五)参与投标人的资质审查和考察;

(六)根据需要参与相关招标活动;

(七)按照规定签订合同;

(八)负责协调和督促中标合同的正常履行;

(九)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招标项目验收工作。

第三章  招标限额

第十条  招标限额是指平顶山市财政局印发的平顶山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中的采购限额标准。凡单价或批量金额达到平顶山市政府采购招标限额标准及以上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项目,必须按规定程序报市主管单位进行审批,根据审批意见组织招标。

第四章  招标程序

第十一条  立项

凡纳入招标管理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必须落实项目经费,提供立项报告。

第十二条  论证

学校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对招标项目的必要性和科学性进行充分论证,填写论证报告,履行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申报

1. 提交论证通过的采购项目的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

2.根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豫财购〔2020〕8号)进行采购意向公示;

3.按照《平顶山学院招标项目资料清单》提供资料并向招标办申请招标,由招标办向市主管单位申请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四条  招标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一般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招标办根据平顶山市主管单位的审批意见,进入招标流程。

招标流程:

1.招标办按照学校相关规定选取招标代理机构;

2.招标代理机构编写招标文件,招标办、归口管理部门及使用部门审核招标文件;

3.发布招标信息;

4.开标、评标;

5.发布中标信息;

6.发放中标通知书

7.签订合同;

8.招标资料归档。

第五章  签订合同

第十五条  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和书面承诺,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六条  合同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签订。凡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变更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章  验  收

第十七条  验收分使用部门和学校两级验收。首先由使用部门根据合同负责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学校验收申请,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省、市及相关行业标准、规范、程序进行联合验收,验收通过后出具正式验收报告,办理有关入账报账手续,按照合同规定付款。必要时,可邀请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验收。

第七章  纪律与处罚

第十八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应招标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九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符合资质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活动。

第二十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给予歧视待遇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或者指定供应商、施工单位。

第二十一条  招标项目当事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  保密事项:

(一)评委会成员名单在开标前必须保密;

(二)评标的过程必须保密;

(三)投标单位的商业秘密必须保密;

(四)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汇编资料必须保密;

(五)质疑与投诉相关信息必须保密。

第二十三条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相关招标项目,已经参与的应当自觉退出。

第二十四条  在招标过程中,参与招标工作的所有部门和人员均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保守秘密。

第二十五条  招投标过程中发生的各项争议,视具体情节,分别由招标办和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处理。

对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学校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平顶山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平顶山学院招标管理办法》(平学院行〔2017〕11号)自行废止。


 

平顶山学院工程项目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工程项目的采购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采购行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及时保障供应,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学校采购的工程项目,均适用本办法。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第三条  学校的工程项目采购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工程项目采购的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学校工程项目采购的组织和管理工作,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实施采购。

第二章  采购计划

第五条  全校工程项目采购按年度编报采购预算、计划。根据学校工程项目采购年度立项计划及采购预算,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分类汇总上报市财政局相关部门备案。

第六条  建立项目论证制度。申请部门在编制年度采购计划和预算工作中,坚持勤俭办学、厉行节约、专管共用、资源共享原则,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论证。

第七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年度工程项目采购计划编制的第一责任人,根据学校有关要求负责主持本单位(部门)工程项目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年度工程项目的采购计划应提交本单位(部门)领导集体研究决定,重要工程项目采购要指定项目负责人参与论证、招标、验收等工作。

第三章  采购程序

第八条  立项

各单位依据学校年度工程项目采购计划,完善校内审批程序并递交采购申请报告到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论证

采购金额在平顶山市政府采购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需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必要性和科学性论证,确定具体实施方案,填写论证报告,履行相关手续;采购金额在平顶山市政府采购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工程,必要时参照执行。

第十条  申报

1.提交论证通过的采购项目的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

2.根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豫财购〔2020〕8号)进行采购意向公示;

3.按照《平顶山学院招标项目资料清单》提供资料并向招标办申请招标,由招标办向市主管单位申请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一条  采购

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1.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工程采购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2.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3.竞争性磋商;

竞争性磋商,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4.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5.单一来源;

单一来源,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6.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工程项目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第四章  采购实施

第十二条  政府集中采购。工程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平顶山市政府采购招标限额标准的必须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组织招标。

第十三条  学校自行采购。工程项目预算金额未达到平顶山市政府采购招标限额标准的,由学校自行采购,采购形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等。特殊项目、特殊情况的工程项目采购如不适用上述采购形式,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相关规定执行。

具体如下:

1.5万元(含)以下,各部门根据平顶山市相关规定,自行组织采购,形成采购报告,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存档备查。

2.5万元—15万元(含),各部门和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平顶山市相关规定组织实施,须有学校监督部门或监督人员参与监督,根据采购形式,完善手续,形成采购报告,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存档备查。

3.15万元—平顶山市政府采购招标限额标准,由学校根据平顶山市相关规定统一组织实施,学校监督部门或监督人员参与监督,根据采购形式,形成采购报告。

第十四条  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随意更改采购项目或将资金挪作它用。

第十五条  建立招标采购信息公告制度。招标采购信息应及时按规定在相关网站及校园网上公示,采购信息公告必须依法合规、内容真实、准确可靠,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告的事项。

第十六条  无预算、无立项批文或超预算的采购项目一律不得组织采购。

第五章  合同签订

第十七条  招标采购项目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和书面承诺,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八条  合同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签订。凡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变更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章  采购验收

第十九条  工程类项目验收由归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省、市及行业相关标准、规范、程序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必要时,可聘请相关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参与验收,出具正式的验收报告。

第二十条  平顶山市政府采购招标限额标准以下工程验收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使用部门及监督部门或监督人员参与,组成3人及以上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必要时,可参照第二十一条进行专业验收。

第二十一条  平顶山市政府采购招标限额标准以上工程验收分归口管理部门验收和学校验收两部分。

1.归口管理部门验收。

归口管理部门验收分工程节点验收和工程竣工初步验收。

第一步 工程节点验收:

工程施工时,归口管理部门需针对本项目设置验收节点,一个项目可设置多个节点,节点设置要科学、合理。施工单位在工程进度达到设定的节点时,提出工程节点验收申请,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监督部门或监督人员、使用部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部门相关人员组成验收组进行验收,形成节点验收报告。验收不合格的,验收组提出整改意见,另行组织验收。

第二步 工程竣工初步验收:

施工单位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并自检验收合格后,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向监理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监理单位审查资料并进行现场检查,形成验收报告,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提交归口管理部门验收。依据设计、合同、变更及施工单位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归口管理部门、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使用部门对整个工程进行初验,验收通过后填写验收报告,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对其负责。

2.学校验收。

工程竣工初步验收后,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监督部门或监督人员、使用部门、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部门进行学校验收,必要时需邀请市质监部门及相关专业检测机构或第三方等参加验收。验收通过后填写验收报告,在验收过程中如发现问题,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处理,并形成书面报告。

3.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过质量监督备案手续的基建工程项目按住建部门相关规定验收。

第二十二条  工程项目验收的要求

1.工程项目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2.工程项目的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等文件的要求。

3.隐蔽工程应在隐蔽前由施工单位通知归口管理部门、监理单位、学校监督部门或监督人员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

4.单位工程施工质量应该符合相关验收规范的标准。

5.涉及结构安全的材料及施工内容,应有按照规定对材料及施工内容进行见证取样检测的资料。

6.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部分工程、专业工程应进行功能性抽样检测。

7.施工单位需提交的资料具体如下:安全生产综合评定表;实体质量及单位工程验收资料整改报告;试块、试件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抽查表;分部工程验收记录;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地基检测报告及钢筋保护层检测报告;地基验槽记录;基础、主体结构验收记录等。

第二十三条  工程验收合格后,由工程项目负责部门提供相关资料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第七章  采购监督

第二十四条  财务处、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审计处和工会,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建立长期联系协作机制,依法依规加强对学校采购活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财务处对学校采购预算执行情况和履行采购合同情况进行财务监督。

第二十六条  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对采购过程以及参与学校采购活动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  审计处对学校采购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必要时,可以对学校采购活动进行专项审计和调查。

第二十八条  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对工程采购过程进行监督。

第二十九条  采购部门和采购执行部门及有关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条  参与学校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应自觉遵纪守法,遵守相关规定,遵守职业道德。严格执行工作程序,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八章  付  款

第三十一条  按照学校规定履行相关手续,根据合同要求付款。

第九章  归  档

第三十二条  采购资料及时整理归档。采购文件与相应档案资料应当妥善保存,并有专人负责管理,不得伪造、隐匿和擅自销毁。采购文件与档案资料的保存期至少十五年。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合同文本、质疑处理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十章  违纪处分

第三十三条  参与采购的部门和人员要认真学习工程采购的相关规章制度,自觉接受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有下列违规违纪行为的,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不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标,徇私舞弊,干扰采购活动正常秩序的;

2.与施工单位相互串通,高估冒算,有意多付货款的;

3.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4.采购过程中,接受施工单位礼品、回扣或有价证券等各种好处的;

5.挥霍浪费或挪用、贪污、私分采购货款的;

6.采购过程拒绝监督,对违纪违法行为有意包庇的。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平顶山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平顶山学院工程项目采购管理办法》(平学院行〔2017〕11号)自行废止。


 

平顶山学院货物与服务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货物与服务采购的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采购行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及时保障供应,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学校采购的货物和服务,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货物和服务的采购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货物与服务采购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学校货物与服务采购的组织和管理工作,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实施采购。

第二章  采购计划

第五条  全校货物和服务采购按年度编报采购预算、计划。根据学校货物和服务采购年度立项计划及采购预算,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分类汇总上报市财政局相关部门备案。

第六条  建立项目论证制度。申购部门在编制年度采购计划和预算工作中,坚持勤俭办学、厉行节约、专管共用、资源共享原则,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充分论证,鼓励和支持使用国产自主创新和节能环保产品,坚决杜绝超标超量配置、低效利用、闲置、重复建设、盲目选型、随意报价等奢侈浪费现象。

第七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年度货物与服务采购计划编制的第一责任人,根据学校有关要求负责主持本单位(部门)货物和服务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年度货物和服务的采购计划应提交本单位(部门)领导集体研究决定,重要采购项目要指定项目负责人参与论证、采购、验收等工作。

第三章  采购程序

第八条  立项

各单位依据学校年度货物与服务采购计划,完善校内审批程序并递交采购申请报告到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论证

采购金额在平顶山市政府采购招标限额标准及其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需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必要性和科学性论证,确定具体实施方案,填写论证报告,履行相关手续;采购金额在平顶山市政府采购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必要时参照执行。

第十条  申报

1. 提交论证通过的采购项目的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

2.根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豫财购〔2020〕8号)进行采购意向公示;

3.按照《平顶山学院招标项目资料清单》提供资料并向招标办申请招标,由招标办向市主管单位申请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一条  采购

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1.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工程采购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2.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3.竞争性磋商;

竞争性磋商,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4.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5.单一来源;

单一来源,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6.询价;

询价,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7.协议供货;

协议供货,指政府事先通过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统一确定中标供应商及其所供产品的品牌、价格、供货期限、服务承诺等内容,用协议的形式加以明确,各采购人在协议范围内进行采购。

单位平时零星采购政府采购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设备时,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部分设备需执行协议供货,如空调、计算机、打印机、一体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办公桌椅柜子、印刷。

8.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第四章  采购实施

第十二条  政府集中采购。根据平顶山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规定,货物、服务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平顶山市政府采购招标限额标准的必须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组织政府采购。

第十三条  学校自行采购。货物、服务项目预算金额未达到平顶山市政府采购招标限额标准的或市主管部门批准授权我校自行采购的项目,由学校自行采购。采购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协议供货等,特殊项目、特殊情况的货物与服务的采购如不适用上述采购方式采购,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相关规定执行。

具体如下:

13万元(含)以下,由各部门根据平顶山市相关规定自行组织采购,形成采购报告,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存档备查。

2.3万元—10万元(含),由各部门与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平顶山市相关规定组织采购,须有学校监督部门或监督人员参与监督,根据采购方式,完善手续,形成采购报告,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存档备查。

3.10万元—平顶山市政府采购招标限额标准,由学校根据平顶山市相关规定统一组织采购,学校监督部门或监督人员参与监督,根据采购方式形成采购报告。

第十四条  平顶山市政府采购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办公机具、空调、办公家具、公务印刷的采购项目应在平顶山市定点协议供应商处或网上商城采购。

第十五条  各部门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应严格按照平顶山市财政局文件《平顶山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试行)》(平财办〔2013〕15号)执行。

第十六条  严禁将同一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随意更改采购项目或将资金挪作它用。

第十七条  建立招标采购信息公告制度。招标采购信息应及时按规定在相关网站及校园网上公示,采购信息公告必须依法合规、内容真实、准确可靠,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告的事项。

第十八条  无预算、无立项批文或超预算的采购项目一律不得组织采购。

第五章  合同签订

第十九条  招标采购项目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和书面承诺,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条  合同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签订。凡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变更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章  采购验收

第二十一条  货物与服务类项目验收由归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省、市及行业相关、标准、规范、程序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必要时,可聘请相关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参与验收,出具正式的验收报告。

第二十二条  平顶山市政府采购招标限额标准以下货物采购项目由使用部门组织3人以上(须含本部门资产管理员、相关专业专家)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必要时,可参照第二十三条进行专业验收。服务项目根据服务采购合同具体要求进行验收。

第二十三条  平顶山市政府采购招标限额标准及其以上贵重仪器设备、大宗货物验收分使用部门和学校两级验收。必要时,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成员应当在验收报告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服务项目根据服务采购合同具体要求进行验收。

1.使用部门验收:使用部门接收货物时,使用部门组织验收小组(须含本部门资产管理员,相关专业专家)与供应商共同开箱,对货物的外观、品名、规格型号、生产厂家、产地、数量、配件和技术资料对照采购合同逐一进行核实;安装调试时,使用部门验收小组确认货物达到设计或合同技术指标要求后,填写货物验收登记表,使用部门和供应商各一份。

2.学校验收:学校验收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使用部门验收后,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学校验收申请。归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组,验收组由归口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处监督部门或监督人员、供应商、相关专业专家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验收组要逐个对比货物与合同清单,对仪器设备的性能、技术指标进行验收,必要时要开机运行设备,在验收过程中如发现问题,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处理,并形成书面报告。验收通过后,验收小组填写验收报告,一式五份,归口管理部门、使用部门、监督部门或监督人员、国有资产管理处和供应商各一份。

第二十四条  采购货物在安装调试运行使用15日后组织验收,特别是进口仪器设备要严格控制在索赔期内进行验收。无故延期验收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责任部门分管领导和使用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采购货物验收合格后,资产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应及时把所采购的设备录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并粘贴条形码。

第七章  采购监督

第二十六条  财务处、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审计处和工会,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建立长期联系协作机制,依法依规加强对学校采购活动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财务处对学校采购预算执行情况和履行采购合同情况进行财务监督。

第二十八条  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对学校采购过程以及参与学校采购活动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第二十九条  审计处对学校采购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必要时,可以对学校采购活动进行专项审计。

第三十条  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对货物和服务采购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  采购部门和采购执行部门及有关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  参与学校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应自觉遵纪守法,遵守相关规定,遵守职业道德。严格执行工作程序,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八章  付  款

第三十三条  按照学校规定履行相关手续,根据合同要求付款。

第九章  归  档

第三十四条  采购资料及时整理归档。采购文件与相应档案资料应当妥善保存,并有专人负责管理,不得伪造、隐匿和擅自销毁。采购文件与档案资料的保存期至少十五年。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合同文本、质疑处理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十章  违纪处分

第三十五条  参与采购的单位和人员要认真学习政府采购的有关规章制度,自觉接受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审计处、财务处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有下列违规违纪行为的,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不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标或政府采购,徇私舞弊,干扰采购活动正常秩序的;

2.与投标者或供货单位相互串通,高估冒算,有意多付货款的;

3.不认真履行职责,购进的货物以次充好、价高质次或假冒伪劣产品的;

4.采购过程中,接受供货方礼品、回扣或有价证券等各种好处的;

5.挥霍浪费或挪用、贪污、私分采购货款的;

6.采购过程拒绝监督,对违纪违法行为有意包庇的。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平顶山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平顶山学院货物与服务采购管理办法》(平学院行〔2017〕11号)自行废止。


 

平顶山学院自行组织招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采购行为,加强学校自行组织招标工作的监督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平顶山学院招标管理办法》《平顶山学院货物与服务采购管理办法》《平顶山学院工程项目采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自行组织招标项目是平顶山市政府采购限额以下及市主管部门批准授权我校自行采购的项目,分学校招标、归口管理部门招标和使用部门招标三种形式,分别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负责组织。

第三条  学校自行组织招标分类标准具体如下:

1.货物与服务类

(1)3万元(含)以下,由各部门根据平顶山市相关规定自行组织政府采购,形成采购报告,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存档备查。

(2)3万元—10万元(含),由各部门与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平顶山市相关规定组织政府采购,须有学校监督部门或监督人员参与监督,根据采购方式,完善手续,形成采购报告,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存档备查。

(3)10万元—平顶山市政府采购招标限额标准,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根据平顶山市相关规定统一组织政府采购,学校监督部门或监督人员参与监督,根据采购方式形成采购报告。

2.工程类

(1)5万元(含)以下,由各部门根据平顶山市相关规定,自行组织政府采购,形成采购报告,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存档备查。

(2)5万元—15万元(含),由各部门与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平顶山市相关规定组织政府采购,须有学校监督部门或监督人员参与监督,根据采购形式,完善手续,形成采购报告,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存档备查。

(3)15万元—平顶山市政府采购招标限额标准,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根据平顶山市相关规定统一组织政府采购,学校监督部门或监督人员参与监督,根据采购形式,形成采购报告。

3.采购方式有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协议供货、网上商城等,特殊项目、特殊情况的招标项目如不适用上述采购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撰写情况说明经领导批准后按程序执行。

4.办公机具、空调、办公家具、公务印刷等采购项目应在平顶山市定点协议供应商处定点采购或网上商城采购。

5.严禁将同质、同性的类似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6.招标采购结束,各部门、归口管理部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同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负责项目的实施、验收、付款等手续的办理。

第四条  招标采购信息应及时在网上公示,公告采购信息必须做到内容真实、准确可靠,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告的事项。其中,货物与服务类3万元以上、工程类5万元以上的招标项目在学校主页及部门主页同时发布招标公告、中标公示,评标专家需从平顶山学院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五条  学校组织的招标项目开标地点为学校电子化评标室(办公楼511房间)。开标评标过程全程录音录像,视频资料随纸质资料存档保存。采购文件与相应档案资料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隐匿和擅自销毁、并有专人负责。采购文件与档案资料的保存期至少为十五年。

采购文件包括:项目立项报告、审批报告、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合同文本、质疑处理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第六条  无预算、无立项批文或超预算的采购项目一律不得组织采购。

第七条  本办法由平顶山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平顶山学院自行组织招标管理办法》(平学院行〔2019〕78号)自行废止。


 

平顶山学院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招标管理工作,提升招标代理机构服务质量,提高招标工作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招标代理机构是指在平顶山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备案且通过平顶山学院考核的招标代理机构。学校进入平顶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不论以何种方式招标,其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必须从学校考核通过的招标代理机构中随机抽取。

第三条  平顶山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招标代理机构的抽取。

第四条  招标代理活动应当依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为依法成立并取得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招标代理资格的中介组织,不得与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市交易中心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的业务范围和有效期内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中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将变更事项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平顶山学院备案。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的委托,承担下列工作:  

(一)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招标备案申请;  

(二)协助招标人拟定招标公告,并按规定程序发布;   

(三)协助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 

(四)审核招标人招标资料,根据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协助招标人组织开标、评标、发出中标通知书; 

(六)处理潜在投标人的疑问、质疑、投诉等其他事项;  

(七)编制和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八)协助招标人办理合同备案;  

(九)委托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招标代理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质疑答复、招标控制价(拦标价)、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招标人与中标人的合同、投诉处理资料、招标人的评价意见、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质疑答复、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等招标代理文件必须由项目负责人审核并加盖招标代理机构公章。招标人提供的设备参数、服务方案、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拦标价)等招标资料必须由招标代理机构的专业人员进行审核。   

第九条  招标代理实行项目负责人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组建能够满足项目需要的项目组,项目组应当由本机构具有相应资质的专职人员组成,并确定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注册在本机构的招标相关专业注册执业人员或者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 

(二)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有权拒绝招标人提出的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向投标人或者中标人附加不合理的条件或者收取额外费用。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招标项目代理全过程资料,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保存期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不少于15年。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一)代理不具备招标条件项目的;  

(二)与招标人、投标人或者评标专家串通的;  

(三)在招标中弄虚作假的;   

(四)泄露依法不得透露的有关资料、信息的;   

(五)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承接本校招标代理业务或者转让招标代理业务的;  

(六)有行贿、索贿、受贿行为的;   

(七)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招标代理业务的;   

(八)编制的招标文件严重失实的;   

(九)在同一项目中同时为招标人、投标人或者不同投标人提供咨询服务的;

(十)对招标投标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招标文件内容拒不改正的;

(十一)与其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不回避的;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平顶山学院招标项目代理机构的选择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一)参加人员。由招标人、代理机构代表、相关监督部门人员组成。

(二)抽取方式。在相关部门监督下,由招标人从招标代理机构中随机抽取。

(三)确认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现场填写招标代理机构抽取表,并由招标人、代理机构代表及现场监督部门人员签字确认。

(四)签订委托协议。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国家相关合同范本,与招标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

(五)若选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代理的,按程序重新抽取。

第十五条  对有违规操作现象或代理服务质量差、信誉差的代理机构,招标人有权不选择其代理。

第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委托的代理事宜范围内办理招标公告、中标公告、资格审查和招标文件等内容时,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积极主动处理投标人提出的询问、质疑及投诉。若有未完成的招标代理项目或有未处理的询问、质疑及投诉的,在此期间,原则上不得参加学校其他招标项目的代理工作,直至处理完成后方可继续参与代理。

第十八条  学校招标代理机构由招标办实施动态管理,监督工作质量,实行评级考核,取消不合格的招标代理机构,补入经考察合格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制定严格的档案管理和保密制度,除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核查外,招标代理机构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借阅或查阅招投标档案资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平顶山学院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平学院行〔2017〕11号)自行废止。


 

平顶山学院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自行组织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评审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根据国家、省市及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政府采购有关评审工作的人员。评审专家从事和参加政府采购招标活动评审,以及相关咨询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评审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补入符合条件的优秀专家,清退违法规定的专家。

第四条  评审专家由国有资产管理处采取公开征集的方式遴选并对其进行监督与管理。

第二章  评审专家资格管理

第五条  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我校在职、在岗教职工或平顶山市行政、事业单位正式在职在编人员;或已加入河南省、平顶山市政府采购专家库的专家。

(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三)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熟悉并掌握本专业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相关政策,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

(五)年龄在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评审工作;

(六)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当对所用评审专家的资格每两年检验复审一次,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使用。

第七条  评审专家资格检验复审工作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人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是否能够继续满足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要求;

(二)本人是否熟悉和掌握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方面的新规定;

(三)本人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是否严格遵守客观公正等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

(四)本人有无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其他违纪违法不良记录;

(五)本人年龄是否超过60周岁,能否继续胜任评审工作。

第八条  对在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中有违规行为、不再胜任评审工作、检验复审不合格的,或者本人提出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申请的,国有资产管理处不再选用。

第三章  评审专家的权利义务

第九条  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政府采购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对供应商所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的评审权;

(三)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

(四)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为政府采购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

(二)严格遵守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

(三)发现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组织者报告并加以制止;

(四)解答有关方面对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质疑、投诉等;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的有关工作人员应对评审专家的私人情况予以保密。

第四章  评审专家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  平顶山学院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选择采取随机抽取制,在相关部门的监督下,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从平顶山学院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指定评审专家或干预评审专家的抽取工作。

第十三条  抽取所需评审专家时,可根据情况多抽取1名候补评审专家。

第十四条  遇有行业和产品特殊,平顶山学院专家库不能满足需求时,可以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按有关规定确定评审专家人选。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的抽取时间原则上应当在开标前24小时内进行,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天。参加评审专家抽取的有关人员对被抽取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应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参加政府采购的评审工作,在评审过程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如受到邀请,应主动提出回避。

有利害关系主要是指三年内曾在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或担任顾问,与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情况。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建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信息反馈制度,听取有关各方对评审专家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意见,核实并记录有关内容。

第五章  违规处罚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通报批评或记录。

(一)被选定为某项目并且已接受邀请的评审项目专家,未按规定时间参与评审,影响政府采购工作的;

(二)在评标工作中,有明显倾向或歧视现象的;

(三)违反职业道德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但对评审结果没有实质性影响的;

(四)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标情况及其他信息的;

(五)不能按规定回答或拒绝回答采购当事人询问的;

(六)在不知情情况下,评审意见违反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

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其学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

(一)故意并且严重损害采购人、供应商等正当权益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私下接触或收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的财物或者好处的;

(三)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情况及其他信息,给招标结果带来实质影响的;

(四)评审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正、公开原则,影响和干预评标结果的;

(五)弄虚作假骗取评审专家资格的;

(六)评审意见严重违反政府采购有关政策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评审专家在一年内发生两次通报批评或不良记录的,将取消其一年以上评审资格。累计两次以上者将不得再从事评审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监督部门要对评审专家的个人行为加强监督检查,涉及有关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人员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由于评审专家个人的违规行为给平顶山学院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关评审专家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平顶山学院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平学院行〔2019〕79号)自行废止。

 


 

平顶山学院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

为规范学校招标管理工作,约束投标人的投标行为,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平顶山学院自行组织的政府采购招标活动。

第二条  投标保证金应当采用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

第三条  投标保证金应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在规定时间内转到平顶山学院指定账号,保证金数额应当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2%且不低于10000元,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第四条  招标人应当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一)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二)中标人中标后放弃中标资格的;

(三)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未经招标人同意而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四)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等违法行为的。

投标人存在上述情形的没收投标保证金并列入平顶山学院政府采购黑名单库,三年内不得参加平顶山学院自行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投标活动。

第六条  本办法由平顶山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平顶山学院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平学院行〔2019〕79号)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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