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作者:国有资产管理处 时间:2020-03-30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促进我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 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8 号)及《平顶山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并实行“学校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由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它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家具类单价200元以上的亦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五条 流动资产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存货等。

第六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第七条 无形资产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第八条 对外投资指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九条 其他资产指学校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我校所有的资产。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代表学校行使资产管理者的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指导和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对其业务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进行归口管理,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协调业务纠纷。

(三)负责学校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及学校其他资产的产权界定、登记、统计、评估等产权管理工作,明晰学校内部产权关系。

(四)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或根据学校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清产核资工作。

(五)负责学校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合理配置、利用学校的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为学校各项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

(六)负责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申报手续,对经营性资产的使用效益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学校资产收益。

(七)负责国有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开发利用等。

(八)参与基本建设规划、重大投资决策和重大建设项目的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校长办公室、科研处、财务处、后勤管理处、基建处、图书馆、实验室管理中心等为学校国有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其职责范围内的各类资产。

第十二条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归口资产的性质,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负责所管辖资产的账、卡、物管理和资产的处置申报、审核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权限范围内资产的合理和优化配置;

(四)协同国资处完成资产清查、评估、界定、登记和资产年报等任务;

(五)负责对所管辖资产的汇总统计和上报。

第十三条 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分工:

(一)校长办公室:负责校名、校徽和校誉等无形资产及交通工具的管理。

(二)科研处:负责专利权、著作权、版权、非专利技术等科研或社科成果的管理。

(三)财务处:负责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及固定资产价值分类核算管理。

(四)后勤管理处:负责土地、房屋、构筑物、办公家具等一般资产的管理,负责对全校公用房屋实行定额配置与管理。

(五)基建处:负责新建工程立项、施工、竣工验收、办理移交手续等管理。

(六)图书馆:负责全校图书期刊、电子资源、古籍、线装藏书及馆内珍藏品的管理。

(七)实验室管理中心:负责学校实验室教学、科研等专用设备的管理和效益评价工作,推动实验室资源的共享共用及相关平台建设。

第十四条 资产使用单位对本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实施责任管理。

(一)执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对本单位占用资产的账、卡、物进行日常管理,确保资产的账、卡、物相符;

(三)负责本单位占用资产的维护和保养,做好资产使用信息反馈及日常清查等工作;

(四)向学校国资处和对应归口管理部门报送本单位占用资产的统计报表;

(五)负责学校规定的其他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五条 资产的配置是指学校为保证事业发展需要,按照上级法规、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建设、调拨、调剂、租赁和接受捐赠等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

第十六条 学校资产的配置应当遵循“依法合规、保障需要、科学合理、调剂优先、节俭使用、共享共用、严格标准、预算约束”的原则。

第十七条 学校各单位需配置资产时,首先应从学校现有闲置资产中调剂解决,充分利用存量资产满足配置资产需求,避免资产重复购置与浪费。

第十八条 学校在配置大型仪器、教学科研设备等价值较高的资产时,应首先考虑通过共享共用的方式解决;无法解决的,按照保障需要、科学合理的原则进行配置。

第十九条 学校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上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上级规定配置标准;无资产配置标准的,应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二十条 资产配置纳入学校预算管理范围。学校编制年度预算时,应根据资产使用需求、存量资产状况和资产配置标准,编制下一年度资产购置预算,并随学校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核,学校根据批复的年度资产购置预算,安排学校资产购置事宜。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在购置资产以及进行基本建设和大型修缮时,应按资产购置计划上报有关部门,经批准后在年度资产购置预算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实施采购。

第二十二条 资产购置应按学校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集中采购,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长期积压、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配置的资产,由国资处会同各归口管理单位进行校内调剂,必要时也可由国资处进行直接调剂。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责任人制度。各资产使用单位行政负责人为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同时还必须指定一名专职或者兼职的资产管理员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账、卡、物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单位资产管理员信息须事先报国资处备案,资产管理员调动时要办理交接手续,提交资产账目,由单位分管资产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才能办理调动手续。交接手续不清,移交人员不得离岗。人员调动和交接情况必须及时报国资处备案。

学校各单位要建立资产使用责任制,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各单位对本单位使用的各种资产,应按照学校的统一要求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立账簿和卡片管理,杜绝账外资产存在。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严格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现金、各种存款、有价证券的内部管理制度,及时清理结算应收、暂付(预付)款项和短期投资,避免呆账、坏账。

第二十七条 对固定资产及存货的管理,各单位应实行岗位责任制,建立入库、验收、借用、领用、保管、修缮、养护、使用情况检查以及损失赔偿制度。

第二十八条 学校房屋及土地要及时办理房屋及土地产权手续,并按管理要求及时入账。

第二十九条 学校各单位及个人研究取得的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徽、域名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归口管理部门应明晰产权关系,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按无形资产管理要求进行管理。

第三十条 各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对清查中盘盈、盘亏的各项资产,要如实填报资产损益明细表和有关分析说明。对盘盈、盘亏后资产账的调整,须报国资处审核,并按照国家有关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后,方能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必须严格履行规定的程序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利用学校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和担保。经批准出租、出借的资产不得二次转租。所有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取得的收益纳入学校事业收入,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五章 产权登记

第三十二条 资产产权登记是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法律行为。

第三十三条 学校资产产权登记由国资处代表学校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并办理相关手续。

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地址、单位负责人发生变化,应按有关规定,向上级申报、办理变动产权登记或撤销产权登记手续。

第六章 资产处置

第三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用、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三十五条 学校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按照《平顶山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严格按照平顶山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所得收入统一上缴有关财务部门,并按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相关工作,由国资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章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

第三十八条 非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为完成国家事业发展计划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用于兴办经济实体、入股、合资联营,以及对外出租、出借、抵押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是指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使用的一种经济行为。

下列资产不准转作经营使用:

(一)财政补助收入;

(二)上级补助收入;

(三)财政性事业收入;

(四)维持事业正常发展,保证完成事业任务的资产。

第三十九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有:

(一)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二)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

(三)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四)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五)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四十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要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行评估,核定其价值量,作为国家投入的资本金,并以此作为占有、使用该部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考核基础。

第四十一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申报程序:

(一)单位申报。填报《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审批表》,并提交规定材料;

(二)主管部门审核;

(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第四十二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应坚持有偿使用的原则,并以其实际占用的国有资产总额为基数,收取国有资产占用费。

国资处对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四十三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其资产的学校所有权不变。

第八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四十四条 学校资产评估工作必须按上级有关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和审批,办理资产评估的立项、确认等手续。其中,资产评估的社会中介机构由国资处代表学校进行委托和聘请。

第四十五条 对拟进行评估的国有资产,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和充分的材料,保证评估价值的客观、公平。对在资产评估中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而导致评估结果失真,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学校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造成重大损失而触犯法律的,学校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六条 资产清查是指根据国家统一要求或学校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对学校国有资产进行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的损益,从而重新核定学校国有资产价值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资产清查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益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第四十八条 学校根据国家专项工作需要开展的资产清查工作,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由国资处统一组织实施。

第四十九条 学校及所属单位开展资产清查时,应积极组织力量或成立专门机构清理不良资产和追索债权,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对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同意核销的各项不良债权和投资以及实物资产损失,实行账销案存管理。

第九章 资产管理绩效考核

第五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是指利用国有资产年度决算报告、资产专项报告、财务会计报告、资产统计信息、资产管理信息化数据库等资料,运用一定的方法、指标及标准,科学考核和评价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效益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学校逐步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制度和考核体系,按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通过科学合理、客观公正、规范可行的方法、标准和程序,真实地反映和评价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绩效。

第五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包括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主要内容。

第五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坚持分类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绩效考核与预算考评相结合,采用多元化的指标体系和科学的方式方法,不断提高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五十四条 学校充分利用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的结果,查漏补缺、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章 责 任

第五十五条 资产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对相关部门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一)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的;

(二)不如实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等。

第五十六条 凡违反本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照学校有关制度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占有、使用我校国有资产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学校其他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有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原《平顶山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平学院行〔2010〕22号)自行废止。

版权所有:平顶山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IE8.0以上版本浏览器    地址(Address):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未来路南段 邮政编码:467000 联系电话:0375-20773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