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学院固定资产处置办法

作者:国有资产管理处 时间:2020-04-26 点击数: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固定资产处置工作,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有效利用固定资产,根据《平顶山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平财办资〔2008〕4号)、《平顶山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占有、使用学校固定资产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和处置方式

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家具类单价200元以上的亦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条 固定资产分为六大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具体如下:

(一)房屋及构筑物。房屋包括教学用房、科研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出租用房、职工生活用房(不含已出售房屋)、学生用房、后勤用房等;构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及相关设施等。

(二)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电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及软件等。

(三)通用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文物包括可移动文物和不可移动文物;陈列品包括标本、模具等。

(五)图书和档案。图书包括图书馆、资料室、阅览室等的图书资料、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等,档案包括档案馆的纸质、音像、实物、照片、电子等资料。

(六)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指家具、用具、被服装具、特种用途的动植物等。

第五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用、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出售、出借、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无偿调拨,指以无偿转让方式变更固定资产所有权或占用、使用权的行为;

(二)出售,指以有偿转让方式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用、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行为;

(三)报废,指经过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

(四)对外捐赠,指向事业单位进行捐赠,双方签订捐赠合同,手续完善后报市财政局审批进行调账或核销。

(五)报损,指对发生的非正常损失等,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

第三章 固定资产处置权限和程序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作为学校固定资产处置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办理与学校固定资产处置工作相关的审查、鉴定、监督、报批、残值收入或转让收入上缴等综合性管理工作。

第七条 需处置的固定资产范围

(一)已达到报废年限且不能正常使用的或主要部件、结构损坏、不能达到使用技术要求且无法修复的资产;

(二)因长期使用、严重锈蚀、磨损、精度和性能无修复价值的资产;

(三)使用年限较长,主要部件严重磨损且性能低下,修复费用超过或接近新购价值的资产;

(四)因技术标准落后、耗能高、效率低、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五)意外灾害或突发事故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经鉴定属于危房或根据整体规划需拆除的房屋和其他建筑物;

(七)依照国家、地方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资产;

(八)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需在监管期满,向海关申请解除监管并获得批准之后才能提出报废申请。

第八条 学校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一)固定资产批量账面原值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固定资产处置,由资产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并负责组织技术鉴定,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国资处根据有关规定审批后处置;

(二)固定资产批量账面原值在1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并附专题报告,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技术鉴定,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国资处负责审核,根据平顶山市有关程序处置;

(三)固定资产单位账面原值在5万元(含5 万元)以上或批量原值8万元(含8万元)以上的,由归口部门提出申请,国资处组织鉴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其中纳入公物仓管理的资产依据《平顶山市市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四)车辆、土地、房屋的处置需要报上级部门审批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五)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处置固定资产。

第九条 待报废资产仍为国有资产,其回收由国资处统一负责,报废资产应保持完整,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或拆卸零部件;如部分零件尚有使用价值的,可拆零利用,凡需利用的零部件,需向国资处提出申请,由国资处对该资产的利用情况作好去向、用途记录。

第十条 固定资产处置程序

(一)资产使用部门提出资产处置申请,填写《平顶山学院固定资产处置审批表》,提供拟处置资产明细及其原始发票复印件(加盖财务部门公章);

(二)根据处置审批权限组织技术鉴定,鉴定小组构成由管理使用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等不少于三人组成,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后报国资处;

(三)国资处对拟处置固定资产进行实物核对和进一步鉴定,确认是否符合资产处置标准、条件,并对处置方式提出意见,根据处置金额上报主管校领导或校长办公会审议;

(四)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国资处根据处置意见按《平顶山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上报主管部门审批;

(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审批意见,由国资处会同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及资产使用部门根据《平顶山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进行公开处置;

(六)学校固定资产处置收益全额上缴市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七)固定资产处置后,国资处、财务处依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批复书》等文件,调整相关资产、资金账目等。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处置固定资产并造成固定资产流失的有关人员,按照《平顶山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原《平顶山学院固定资产处置办法》(平学院行〔2012〕23号)自行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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