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坚持“管理规范、责任明确、配置合理、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的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账务管理及资产状况的清查盘点等。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摸清资产状况,明晰产权关系,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落实管理责任;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国资处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管部门,对全校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职责如下:
1.制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和有关规章制度;
2.负责登记并建立固定资产分类和分部门明细账簿,并与财务处定期核对,做到账账相符;
3.审核和办理固定资产调剂、处置等手续;
4.组织学校固定资产的核对、清查、评估和统计工作;
5.根据相关规定会同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合理配置固定资产;
6.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
7.组织培训、业务指导固定资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学校固定资产实行归口管理,归口管理部门的管理范围根据《平顶山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划分。其具体职责:
1.根据学校有关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制定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2.组织或参与固定资产购建计划的可行性论证及招标、采购、验收等工作;
3.组织归口管理固定资产的清查、统计和维护等工作;
4.提出调剂、配置固定资产建议并根据批复组织实施;
5.根据使用部门申请,组织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
6.检查、指导使用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使用部门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各单位由一位分管领导负责资产管理工作,配备一名资产管理员负责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严格按照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要求,管理和使用好本单位的固定资产;
2.登记有关的固定资产明细账簿,建立固定资产使用卡片、粘贴条形码;
3.申报购建计划,参与可行性论证、并负责具体验收工作,填写验收报告;
4.提出固定资产调剂、报损、报废等处置申请;
5.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并妥善保管、维护固定资产。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九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家具类单价200元以上的亦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条 固定资产分为六大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具体如下:
1.房屋及构筑物。房屋包括教学用房、科研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出租用房、职工生活用房(不含已出售房屋)、学生用房、后勤用房等;构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及相关设施等;
2.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电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及软件等;
3.通用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等;
4.文物和陈列品。文物包括可移动文物和不可移动文物;陈列品包括标本、模具等;
5.图书和档案。图书包括图书馆、资料室、阅览室等的图书资料、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等,档案包括档案馆的纸质、音像、实物、照片、电子等资料;
6.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指家具、用具、被服装具、特种用途的动植物等。
第十一条 学校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
1.购入、调拨和捐赠的固定资产,分别按购价、调拨价、捐赠价计价入账;
2.自制固定资产,工厂加工制作的按成本和配工费计价入账,各部门自制的按外购配件费、材料费、工时费计价入账;
3.无偿调入、捐赠或封存的固定资产如不能查明价值,可估价或按名义价计价入账;
4.盘盈的固定资产,按评估价值计价入账;
5.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价值或合同、协议计价入账;
6.已竣工的房屋及构筑物,试用期满一年合格后,按照建造所用全部相关支出计价;
7.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暂估价值计价,待核实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8.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二条 原有已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其价值: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2.原有固定资产,因加工改制而增加附、配件数量,使固定资产功能、质量提高,按所开支的成本费增加原值;
3.成套固定资产,因毁坏或拆除一部分时,应减少其原值;
4.发现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增加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的增加。
第十四条 购置固定资产,应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编制年度购建计划和经费预算,避免重复、盲目购建。
第十五条 在固定资产采购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加强合同管理,建立必要的法律咨询制度,严格依法签订并履行合同。
第十六条 新增固定资产必须办理验收手续,凡未办理相关验收手续者,一律不得予以报销入账。
第十七条 货物类固定资产验收的基本要求:
1.外观检查,看其品名、规格、型号等是否与合同相符;
2.零配件、说明书、合格证及其它资料是否齐全、一致;
3.进行质量、性能的试验,确定是否达到说明书的要求,是否满足使用要求。
第十八条 验收货物类固定资产时如发现残缺、毁损、数量与规格型号不符,性能不合格时,不得交付使用及办理结算手续,并按合同及时向有关责任人提出退换或索赔,并查明原因追究责任。
工程类验收按照《平顶山学院工程采购管理办法》办理相关验收手续。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验收合格后,录入固定资产管理系统,经国资处审核后,打印固定资产验收单,办理报销入账手续。
第二十条 自制、校外赠送、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凡符合第三章规定者,即应视同新购建的固定资产,办理验收入库手续。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养护制度。各占有、使用单位必须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暴、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固定资产的检修工作应做到及时、经常。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定期检测、校验,确保其精度和性能完好,防止事故发生。对房屋建筑物应定期勘查、鉴定、修缮,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十三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属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应建立技术档案:
1.仪器设备单台(件)价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设备;
2.单价虽不足5万元,但属成套购置必须配套使用且整套设备价值达到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
第二十四条 对精密贵重、大型及易发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归口管理及使用部门必须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工作,并经常对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二十五条 购置精密贵重大型仪器设备、文物、陈列品以及基本建设项目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归口管理及使用部门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二十六条 学校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借出单位提出申请,有关部门审批,严格按照《平顶山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处,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
第二十七条 校办企业及其它经营单位不得无偿占用学校固定资产,对其占用的固定资产(作为投资的部分除外)应按规定收取一定比例的占用费或租金。
第二十八条 学校内部移交固定资产应符合如下规定:
1.机构调整时,由国资处会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办理交接手续;
2.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岗位变动时,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3.资产使用人员因工作调动、离休退休、离职学习、出国等原因离职离岗必须将所使用管理的资产完整交回原单位。凡资产未交清者,所在单位、有关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九条 建立固定资产清查制度。各单位定期进行年度清查盘点,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确保账、物、卡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将清查盘点及处理情况报国资处。
第六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投资、报废、报损等。
第三十一条 建立固定资产集中处置制度,每年定期进行一次集中固定资产处置。
第三十二条 处置固定资产要符合以下程序:
1.固定资产达到处置要求的,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2.国资处会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分管校领导审批;
3.处置资产价值在处置限额标准以上的,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限额标准以下的,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4.国资处根据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意见进行处置。
第三十三条 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损失赔偿制度。对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责任人,应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三十四条 学校固定资产处置收益均属学校所有,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市级财政专户,需核销或变更固定资产原值的,应做相应的帐务处理。
第七章 信息建设与管理
第三十五条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要求,加强信息化建设,固定资产管理单位应对所管理的固定资产进行动态监管。
第三十六条 学校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动态数据库,全面、准确、动态地反映学校的各项资产数据信息,实现资产信息的共享共用。
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管理单位及使用单位要做好固定资产的数字统计和分析利用,及时反映学校固定资产的配置、使用和处置情况,做好学校固定资产各类统计报告的上报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原《平顶山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平学院行〔2008〕30号)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