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学院受赠物品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国有资产管理处 时间:2021-04-26 点击数:

第一条 为加强捐赠物品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由个人或校外单位捐赠给学校、校属各单位的物品(包括陈列品、艺术品等),即为学校受赠物品。学校所受捐赠物品属于学校国有资产。

第三条 接受捐赠物品时,受赠部门应向捐赠者取得购置发票的复印件,作为入账作价的依据;无法取得的,按名义价值1元入账或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组织对受赠物品进行估价并出具评估报告,作为入账依据。学校有权拒收名不符实或与实际价值严重不符的捐赠物。

第四条 接受捐赠的物品需填写《平顶山学院接受实物捐赠登记表》,符合固定资产条件的需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不符合固定资产条件的,由各接受单位登记使用,报国资处备案。受赠图书和家具,均应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五条 接受单位负责对受赠物品的日常使用管理,国资处负责对全校受赠物品进行核查。

第六条 经国资处同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接受单位可以将受赠物品转赠其他单位。

第七条 经批准报废的受赠物品按照固定资产处置办法统一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处理受赠物品。

第八条 由于保管人员的原因致使受赠物品损坏或遗失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按责赔偿。

第九条 本办法由国资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平顶山学院受赠物品管理暂行办法》(平学院行〔2008〕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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