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学院行〔2021〕128号 平顶山学院6项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

作者:国有资产管理处 时间:2022-04-01 点击数:

平顶山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促进我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8号)及《平顶山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并实行“学校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由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它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家具类单价200元以上的亦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五条  流动资产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存货等。

第六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第七条  无形资产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第八条  对外投资指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九条  其他资产指学校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我校所有的资产。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代表学校行使资产管理者的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指导和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对其业务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进行归口管理,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协调业务纠纷。

(三)负责学校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及学校其他资产的产权界定、登记、统计、评估等产权管理工作,明晰学校内部产权关系。

(四)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或根据学校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清产核资工作。

(五)负责学校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合理配置、利用学校的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为学校各项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

(六)负责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申报手续,对经营性资产的使用效益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学校资产收益。

(七)负责国有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开发利用等。

(八)参与基本建设规划、重大投资决策和重大建设项目的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校长办公室、科研处、财务处、后勤管理处、基建处、图书馆、实验室管理处等为学校国有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其职责范围内的各类资产。

第十二条  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归口资产的性质,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负责所管辖资产的账、卡、物管理和资产的处置申报、审核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权限范围内资产的合理和优化配置;

(四)协同国有资产管理处完成资产清查、评估、界定、登记和资产年报等工作;

(五)负责对所管辖资产的汇总统计和上报。

第十三条  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分工:

(一)校长办公室:负责校名、校徽和校誉等无形资产及交通工具的管理。

(二)科研处:负责专利权、著作权、版权、非专利技术等科研或社科成果的管理。

(三)财务处:负责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及固定资产价值分类核算管理。

(四)后勤管理处:负责土地、房屋、构筑物、办公家具等一般资产的管理,负责对全校公用房屋实行定额配置与管理。

(五)基建处:负责新建工程立项、施工、竣工验收、办理移交手续等管理。

(六)图书馆:负责全校图书期刊、电子资源、古籍、线装藏书及馆内珍藏品的管理。

(七)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学校实验室教学、科研等专用设备的管理和效益评价工作,推动实验室资源的共享共用及相关平台建设。

第十四条  资产使用单位对本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实施责任管理。

(一)执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对本单位占用资产的账、卡、物进行日常管理,确保资产的账、卡、物相符;

(三)负责本单位占用资产的维护和保养,做好资产使用信息反馈及日常清查等工作;

(四)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和对应归口管理部门报送本单位占用资产的统计报表;

(五)负责学校规定的其他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五条  资产的配置是指学校为保证事业发展需要,按照上级法规、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建设、调拨、调剂、租赁和接受捐赠等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

第十六条  学校资产的配置应当遵循“依法合规、保障需要、科学合理、调剂优先、节俭使用、共享共用、严格标准、预算约束”的原则。

第十七条  学校各单位需配置资产时,首先应从学校现有闲置资产中调剂解决,充分利用存量资产满足配置资产需求,避免资产重复购置与浪费。

第十八条  学校在配置大型仪器、教学科研设备等价值较高的资产时,应首先考虑通过共享共用的方式解决,无法解决的,按照保障需要、科学合理的原则进行配置。

第十九条  学校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上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上级规定配置标准;无资产配置标准的,应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二十条  资产配置纳入学校预算管理范围。学校编制年度预算时,应根据资产使用需求、存量资产状况和资产配置标准,编制下一年度资产购置预算,并随学校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核,学校根据批复的年度资产购置预算,安排学校资产购置事宜。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在购置资产以及进行基本建设和大型修缮时,应按资产购置计划上报有关部门,经批准后在年度资产购置预算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实施采购。

第二十二条  资产购置应按学校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集中采购,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长期积压、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配置的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各归口管理单位进行校内调剂,必要时也可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直接调剂。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责任人制度。各资产使用单位行政负责人为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同时还必须指定专职或者兼职的资产管理员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账、卡、物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单位资产管理员信息须事先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资产管理员调动时要办理交接手续,提交资产账目,由单位分管资产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才能办理调动手续。交接手续不清,移交人员不得离岗。人员调动和交接情况必须及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学校各单位要建立资产使用责任制,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各单位对本单位使用的各种资产,应按照学校的统一要求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立账簿和卡片管理,杜绝账外资产存在。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严格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现金、各种存款、有价证券的内部管理制度,及时清理结算应收、暂付(预付)款项和短期投资,避免呆账、坏账。

第二十七条  对固定资产及存货的管理,各单位应实行岗位责任制,建立入库、验收、借用、领用、保管、修缮、养护、使用情况检查以及损失赔偿制度。

第二十八条  学校房屋及土地要及时办理房屋及土地产权手续,并按管理要求及时入账。

第二十九条  学校各单位及个人研究取得的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徽、域名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归口管理部门应明晰产权关系,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按无形资产管理要求进行管理。

第三十条  各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对清查中盘盈、盘亏的各项资产,要如实填报资产损益明细表和有关分析说明。对盘盈、盘亏后资产账的调整,须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并按照国家有关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后,方能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必须严格履行规定的程序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利用学校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和担保。经批准出租、出借的资产不得二次转租。所有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取得的收益纳入学校事业收入,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五章  产权登记

第三十二条  资产产权登记是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法律行为。

第三十三条  学校资产产权登记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并办理相关手续。

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地址、单位负责人发生变化,应按有关规定,向上级申报、办理变动产权登记或撤销产权登记手续。

第六章  资产处置

第三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用、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三十五条  学校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按照《平顶山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严格按照平顶山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所得收入统一上缴有关财务部门,并按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相关工作,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章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

第三十八条  非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为完成国家事业发展计划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用于兴办经济实体、入股、合资联营,以及对外出租、出借、抵押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是指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使用的一种经济行为。

下列资产不准转作经营使用:

(一) 财政补助收入;

(二) 上级补助收入;

(三) 财政性事业收入;

(四) 维持事业正常发展,保证完成事业任务的资产。

第三十九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有:

(一)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二)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

(三)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四)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五)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四十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要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行评估,核定其价值量,作为国家投入的资本金,并以此作为占有、使用该部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考核基础。

第四十一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申报程序:

(一)单位申报。填报《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审批表》,并提交规定材料;

(二)主管部门审核;

(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第四十二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应坚持有偿使用的原则,并以其实际占用的国有资产总额为基数,收取国有资产占用费。

国有资产管理处对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四十三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其资产的学校所有权不变。

第八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四十四条  学校资产评估工作必须按上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申报和审批,办理资产评估的立项、确认等手续。其中,资产评估的社会中介机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进行委托和聘请。

第四十五条  对拟进行评估的国有资产,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和充分的材料,保证评估价值的客观、公平。对在资产评估中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而导致评估结果失真,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学校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造成重大损失而触犯法律的,学校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六条  资产清查是指根据国家统一要求或学校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对学校国有资产进行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的损益,从而重新核定学校国有资产价值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资产清查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益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第四十八条  学校根据国家专项工作需要开展的资产清查工作,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组织实施。

第四十九条  学校及所属单位开展资产清查时,应积极组织力量或成立专门机构清理不良资产和追索债权,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对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同意核销的各项不良债权和投资以及实物资产损失,实行账销案存管理。

第九章  资产管理绩效考核

第五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是指利用国有资产年度决算报告、资产专项报告、财务会计报告、资产统计信息、资产管理信息化数据库等资料,运用一定的方法、指标及标准,科学考核和评价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效益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学校逐步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制度和考核体系,按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通过科学合理、客观公正、规范可行的方法、标准和程序,真实地反映和评价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绩效。

第五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包括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主要内容。

第五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坚持分类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绩效考核与预算考评相结合,采用多元化的指标体系和科学的方式方法,不断提高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五十四条  学校充分利用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的结果,查漏补缺、完善制度、加强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章  责  任

第五十五条  资产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对相关部门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一) 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的;

(二) 不如实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 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 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等。

第五十六条  凡违反本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照学校有关制度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占有、使用我校国有资产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其他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有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原《平顶山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平学院行〔2017〕11号)自行废止。

 

 


 

平顶山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8号)《平顶山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财资〔2020〕97号)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坚持“管理规范、责任明确、配置合理、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的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账务管理及资产状况的清查盘点等。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摸清资产状况,明晰产权关系,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落实管理责任;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作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管部门,对全校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职责如下:

1.制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和有关规章制度;

2.负责登记并建立固定资产分类和分部门明细账簿,并与财务处定期核对,做到账账相符;

3.审核和办理固定资产调剂、处置等手续;

4.组织学校固定资产的核对、清查、评估和统计工作;

5.根据相关规定会同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合理配置固定资产;

6.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

7.组织培训、业务指导固定资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学校固定资产实行归口管理,归口管理部门的管理范围根据《平顶山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划分。其具体职责:

1.根据学校有关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制定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2.组织或参与固定资产购建计划的可行性论证及招标、采购、验收等工作;

3.组织归口管理的固定资产的清查、统计和维护等工作;

4.提出调剂、配置固定资产建议并根据批复组织实施;

5.根据使用部门申请,组织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的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

6.检查、指导使用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使用部门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各单位由一位分管领导负责资产管理工作,配备资产管理员负责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严格按照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要求,管理和使用好本单位的固定资产;

2.登记有关的固定资产明细账簿,建立固定资产使用卡片、粘贴条形码;

3.申报购建计划,参与可行性论证、并负责具体验收工作,填写验收报告;

4.提出固定资产调剂、报损、报废等处置申请;

5.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并妥善保管、维护固定资产。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九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家具类单价200元以上的亦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条  固定资产分为六大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具体如下:

1.房屋及构筑物。房屋包括教学用房、科研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出租用房、职工生活用房(不含已出售房屋)、学生用房、后勤用房等;构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及相关设施等;

2.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电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及软件等;

3.通用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等;

4.文物和陈列品。文物包括可移动文物和不可移动文物;陈列品包括标本、模具等;

5.图书和档案。图书包括图书馆、资料室、阅览室等的图书资料、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等,档案包括档案馆的纸质、音像、实物、照片、电子等资料;

6.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指家具、用具、被服装具、特种用途的动植物等。

第十一条  学校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

1.购入、调拨和捐赠的固定资产,分别按购价、调拨价、捐赠价计价入账;

2.自制固定资产,工厂加工制作的按成本和配工费计价入账,各部门自制的按外购配件费、材料费、工时费计价入账;

3.无偿调入、捐赠或封存的固定资产如不能查明价值,可估价或按名义价计价入账;

4.盘盈的固定资产,按评估价值计价入账;

5.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价值或合同、协议计价入账;

6.已竣工的房屋及构筑物,试用期满一年合格后,按照建造所用全部相关支出计价;

7.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暂估价值计价,待核实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8.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二条  原有已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其价值: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2.原有固定资产,因加工改制而增加附、配件数量,使固定资产功能、质量提高,按所开支的成本费增加原值;

3.成套固定资产,因毁坏或拆除一部分时,应减少其原值;

4.发现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增加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的增加。

第十四条  购置固定资产,应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研究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和购建计划,避免重复、盲目购建。

第十五条  在固定资产采购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加强合同管理,建立必要的法律咨询制度,严格依法签订并履行合同。

第十六条  新增固定资产必须办理验收手续,凡未办理相关验收手续者,一律不得予以报销入账。

第十七条  货物类固定资产验收的基本要求:

1.外观检查,看其品名、规格、型号等是否与合同相符;

2.零配件、说明书、合格证及其它资料是否齐全、一致;

3.进行质量、性能的试验,确定是否达到说明书的要求,是否满足使用要求。

第十八条  验收货物类固定资产时如发现残缺、毁损、数量与规格型号不符,性能不合格时,不得交付使用及办理结算手续,并按合同及时向有关责任人提出退换或索赔,并查明原因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工程类验收按照国家、省、市及相关行业标准、规范、程序办理验收手续。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验收合格后,录入固定资产管理系统,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打印固定资产入账单,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  自制、校外赠送、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凡符合第三章规定者,即应视同新购建的固定资产,办理验收入库手续。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养护制度。各占有、使用单位必须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暴、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对固定资产的检修工作应做到及时、经常。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定期检测、校验,确保其精度和性能完好,防止事故发生。对房屋建筑物应定期勘查、鉴定、修缮,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属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应建立技术档案:

1.仪器设备单台(件)价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设备;

2.单价虽不足5万元,但属成套购置必须配套使用且整套设备价值达到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

第二十五条  对精密贵重、大型及易发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归口管理及使用部门必须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工作,并经常对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二十六条  购置精密贵重大型仪器设备、文物、陈列品以及基本建设项目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归口管理及使用部门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二十七条  学校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借出单位提出申请,有关部门审批,严格按照《平顶山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处,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

第二十八条  校办企业及其它经营单位不得无偿占用学校固定资产,对其占用的固定资产(作为投资的部分除外)应按规定收取一定比例的占用费或租金。

第二十九条  学校内部移交固定资产应符合如下规定:

1.机构调整时,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办理交接手续;

2.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岗位变动时,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3.资产使用人员因工作调动、离休退休、离职学习、出国等原因离职离岗必须将所使用管理的资产完整交回原单位。凡资产未交清者,所在单位、有关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离校手续。

第三十条  建立固定资产清查制度。各单位定期进行年度清查盘点,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确保账、物、卡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将清查盘点及处理情况报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六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投资、报废、报损等。

第三十二条  建立固定资产定期集中处置制度,每学期进行一次集中处置。

第三十三条  处置固定资产要符合以下程序:

1.固定资产达到处置要求的,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2. 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分管校领导审批;

3.处置资产价值在处置限额标准以上的,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限额标准以下的,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4. 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意见进行处置。

第三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损失赔偿制度。对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责任人,应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三十五条  学校固定资产处置收益均属学校所有,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市级财政专户,需核销或变更固定资产原值的,应做相应的帐务处理。

第七章  信息建设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要求,加强信息化建设,固定资产管理单位应对所管理的固定资产进行动态监管。

第三十七条  学校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动态数据库,全面、准确、动态地反映学校的各项资产数据信息,实现资产信息的共享共用。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管理单位及使用单位要做好固定资产的数字统计和分析利用,及时反映学校固定资产的配置、使用和处置情况,做好学校固定资产各类统计报告的上报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原《平顶山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平学院行〔2017〕11号)自行废止。


 

平顶山学院固定资产处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固定资产处置工作,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有效利用固定资产,根据《平顶山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平财办资〔2008〕4号)、《平顶山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占有、使用学校固定资产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和处置方式

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家具类单价200元以上的亦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条  固定资产分为六大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具体如下:

(一)房屋及构筑物。房屋包括教学用房、科研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出租用房、职工生活用房(不含已出售房屋)、学生用房、后勤用房等;构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及相关设施等。

(二)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电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及软件等。

(三)通用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文物包括可移动文物和不可移动文物;陈列品包括标本、模具等。

(五)图书和档案。图书包括图书馆、资料室、阅览室等的图书资料、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等,档案包括档案馆的纸质、音像、实物、照片、电子等资料。

(六)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指家具、用具、被服装具、特种用途的动植物等。

第五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用、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出售、出借、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无偿调拨,指以无偿转让方式变更固定资产所有权或占用、使用权的行为;

(二)出售,指以有偿转让方式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用、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行为;

(三)报废,指经过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

(四)对外捐赠,指向事业单位进行捐赠,双方签订捐赠合同,手续完善后报市财政局审批进行调账或核销。

(五)报损,指对发生的非正常损失等,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

第三章  固定资产处置权限和程序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作为学校固定资产处置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办理与学校固定资产处置工作相关的审查、鉴定、监督、报批、残值收入或转让收入上缴等综合性管理工作。

第七条  需处置的固定资产范围

(一)已达到报废年限且不能正常使用的或主要部件、结构损坏、不能达到使用技术要求且无法修复的资产;

(二)因长期使用、严重锈蚀、磨损、精度和性能无修复价值的资产;

(三)使用年限较长,主要部件严重磨损且性能低下,修复费用超过或接近新购价值的资产;

(四)因技术标准落后、耗能高、效率低、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五)意外灾害或突发事故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经鉴定属于危房或根据整体规划需拆除的房屋和其他建筑物;

(七)依照国家、地方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资产;

(八)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需在监管期满,向海关申请解除监管并获得批准之后才能提出报废申请。

第八条  学校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一)固定资产批量账面原值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固定资产处置,由资产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并负责组织技术鉴定,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有关规定审批后处置;

(二)固定资产批量账面原值在1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并附专题报告,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技术鉴定,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审核,根据平顶山市有关程序处置;

(三)固定资产单位账面原值在5万元(含5 万元)以上或批量原值8万元(含8万元)以上的,由归口部门提出申请,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鉴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其中纳入公物仓管理的资产依据《平顶山市市级政府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四)车辆、土地、房屋的处置需要报上级部门审批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五)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处置固定资产。

第九条  待报废资产仍为国有资产,其回收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负责,待报废资产应保持完整,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或拆卸零部件;如部分零件尚有使用价值的,可拆零利用,凡需利用的零部件,需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对该资产的利用情况作好去向、用途记录。

第十条  固定资产处置程序

(一)资产使用部门提出资产处置申请,填写《平顶山学院固定资产处置审批表》,提供拟处置资产明细及其原始发票复印件(加盖财务部门公章);

(二)根据处置审批权限组织技术鉴定,鉴定小组构成由本单位资产管理员、专业技术人员等不少于三人组成,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

(三)国有资产管理处对拟处置固定资产进行实物核对和进一步鉴定,确认是否符合资产处置标准、条件,并对处置方式提出意见,根据处置金额上报主管校领导或校长办公会审议;

(四)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处置意见按《平顶山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上报主管部门审批;

(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审批意见,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及资产使用部门上交《平顶山市市级政府公物仓》进行处置或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监督部门或监督人员及资产使用部门根据《平顶山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进行公开处置;

(六)学校固定资产处置收益全额上缴市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七)固定资产处置后,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依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批复书》等文件,调整相关资产、资金账目等。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处置固定资产并造成固定资产流失的有关人员,按照《平顶山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原《平顶山学院固定资产处置办法》(平学院行〔2017〕11号)自行废止。


 

平顶山学院受赠物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捐赠物品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由个人或校外单位捐赠给学校、校属各单位的物品(包括陈列品、艺术品等),即为学校受赠物品。学校所受捐赠物品属于学校国有资产。

第三条  接受捐赠物品时,受赠部门应向捐赠者取得购置发票的复印件,作为入账作价的依据;无法取得的,按名义价值1元入账或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对受赠物品进行估价并出具评估报告,作为入账依据。学校有权拒收名不符实或与实际价值严重不符的捐赠物。

第四条  接受捐赠的物品需填写《平顶山学院接受实物捐赠登记表》,符合固定资产条件的需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不符合固定资产条件的,由各接受单位登记使用,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受赠图书和家具,均应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五条  接受单位负责对受赠物品的日常使用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全校受赠物品进行核查。

第六条  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同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接受单位可以将受赠物品转赠校内其他单位。

第七条  经批准报废的受赠物品按照固定资产处置办法统一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处理受赠物品。

第八条  由于保管人员的原因致使受赠物品损坏或遗失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按责赔偿。

第九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平顶山学院受赠物品管理暂行办法》(平学院行〔2017〕11号)自行废止。


 

平顶山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确保学校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平顶山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平顶山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主观原因造成的设备、仪器损坏,必须赔偿

1.违反操作规程,不按规定要求进行操作。

2.未经允许,擅自动用、拆卸仪器设备。

3.未了解仪器设备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仪器设备。

4.管理不善、工作失职、不遵守安全管理规定。

5.长期闲置而又拒绝调出造成损坏。

6.因其它主观原因发生的事故损坏。

第三条  下列情况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经鉴定或证实免予赔偿

1.因仪器设备自身的缺陷或已超使用年限,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发生的损坏。

2.经批准,试用新的操作规程或检修,虽采用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3.因不可抗拒原因,事故发生后,积极挽回损失,且主动报告的。

第四条  赔偿计价方法

1.管理不善丢失的,按原价赔偿。

2.损坏零配件的,按零配件的价值和修复费用赔偿。

3.局部损坏可修复的,只计算修复费用。

4.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的,按受损程度计价赔偿。

5.损坏后整机无法修复的,按原值的50-100%计价赔偿。

6.损坏后隐瞒不报的,按原值的100%赔偿。

7.损坏时资产价值高于原值的按市场价或评估价值赔偿。

第五条  赔偿程序

1.资产使用单位应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报国有资产管理处。

2.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财务处执行。

3.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事故,报校领导及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第六条  责任追究

1.固定资产使用人员对损坏的固定资产应如实上报资产管理员,对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视情况依规进行处分。

2.负责处理资产赔偿的责任人及责任单位(资产管理员、资产使用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不按本办法及时上报处理的,承担工作失职责任,由学校视其情节按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及单位负责人相应处分,并由直接责任人足额赔偿。

第七条  实验室固定资产损坏赔偿按照《平顶山学院实验室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及私自处置处罚办法》执行,图书损坏赔偿按照《平顶山学院图书馆书刊损毁、遗失及偷书的有关赔偿、处罚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平顶山学院受赠物品管理暂行办法》(平学院行〔2018〕67号)同时废止。


 

平顶山学院

人员异动、机构调整资产交接管理办法

为加强学校资产管理,防止因人员异动或机构调整造成资产流失,更好地发挥现有资源的效益,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资产无论其经费来源(教学、科研、专项、自筹等)及进入渠道(购置、调拨、自制、捐赠等),产权均归学校所有。

第二条  人员异动包括调出学校、离退休、出国(两年以上)、因病长期休养(两年以上)以及学校内部工作岗位调整等。机构调整指经学校批准,校内单位之间或单位内部进行合并、分立或重新组建等机构调整。

第三条  人员异动或机构调整,都应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办理资产交接或私自处理(如带走、转送、丢弃或变卖等)。

第四条  交接的主要内容(各单位根据离岗人员的具体情况而定)如下:

1.使用和保管的公用资产。如:公用房屋、仪器设备及家具等。

2.图书资料及贵重仪器设备等资产的技术档案(含随机技术资料、验收报告、日常使用及维修记录等)。

3.各类工具及箱、柜、公用房屋的钥匙等。

4.其他需要交接的资料。

第五条  离退休(含离岗退养)、调离学校、停薪留职人员及出国人员(两年以上)应在离岗前两周内将所管理和使用的设备、家具等资产交接给接替人员或资产管理员,一个月内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相关移交手续。其中,离退休人员因特殊情况(如科研项目尚未完成)确需继续使用的仪器设备及家具等资产,应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办理校内借用手续。

第六条  自动离职、辞职人员应在离校前办妥资产交接手续,所在单位资产管理员及主管领导有责任督促相关人员在一个月内完成该项工作;非正常情况下,所在单位及相关部门有责任追回资产,并及时向人事处和国有资产管理处等部门通报情况。

第七条  因病长期休养(两年以上)人员的资产由所在单位资产管理员、主管领导负责共同催还和清缴,并要求相关人员在离岗后一个月内完成。

第八条  经学校同意,在学校内部调动工作岗位的人员,要求先办理资产交接手续方可异动岗位。所在单位资产管理员及主管领导有责任督促相关人员在一周内完成资产交接工作。

第九条  因机构调整引起资产调整,经学校批准同意资产分割方案后,在两周内办妥交接手续。未办妥前,原资产管理单位的主管领导和资产管理员有责任全权管理和保护所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条  有关单位在办理教职工工作岗位异动手续时,单位资产管理员及主管领导应对异动岗位的教职工的资产账目进行核实,并在《教职工岗位异动资产交接单》上签字盖章。人事部门在办理离退休、校内岗位变动及调离等异动人员手续时,须经国有资产管理处确认已办妥资产手续,再办理其它手续。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有责任对资产交接进行督促和落实。因人员或机构调整资产交接工作不到位而造成资产损失的,参照《平顶山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经济赔偿条款由人事处、财务处及国有资产管理处等单位共同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平顶山学院人员异动、机构调整资产交接管理办法》(平学院行〔2018〕67号)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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